传讯与传唤的区别是什么
1、在法律上,没有传讯的概念,只有传唤,事实上,所谓的传讯就是传唤。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受传唤人应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 刑事诉讼 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的 刑事强制措施 包括: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2、 传唤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 羁押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 》第80条规定,两次拘传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3、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传唤也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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