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决和仲裁裁决的区别是什么?
法院裁决与仲裁的区别: (一)形式不同: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 (三)作出的主体有所不同。裁决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情形。 (四)确定性不同,裁决是终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五)监督机制不一样。裁决,实行是审判监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和裁定不予执行,是属于外部的监督机制;对仲裁的监督可能是仲裁机构的权力机关或其日常办事机构,是仲裁机构内部的一种监督机制,是自律性的。
判决和裁定之间的区别有: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裁定是对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
判决是对诉讼中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如果是仲裁,叫“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一)不予受理;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三)驳回起诉; ?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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