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终结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刑事诉讼终止的情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相关法律狗规定了,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一、 刑事诉讼法 终止侦查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 立案 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 犯罪嫌疑人 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 证据 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 逮捕条件 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 逮捕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 羁押 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二、终止侦查的程序 (一)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后,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形时,要制作侦查结案报告,然后将案件答卷到检察机关。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性质和 罪名 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二百七十五条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三)第二百七十六条 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四)第二百七十七条 侦查终结后,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按照要求装订立卷。 在我国 刑事诉讼 案件公安机关是对已立案的进行侦查,如果出现终止侦查的情况时,应该制作侦查结案报告并将其案件答卷移送检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向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答卷时,一般只移送 诉讼 卷,侦查卷是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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