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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来郑州限号吗现在

百变鹏仔10个月前 (12-28)阅读数 5#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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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郑州市限行规则**:

**(1) 本地车**:

* 今日限行尾号(8月19日,周六):不限号。

* 明日限行尾号(8月20日,周日):不限号。

**(2) 外地车**:

* 今日限行尾号(8月19日,周六):不限号。

* 明日限行尾号(8月20日,周日):不限号。

**二、限行政策**:

**(1) 本地车**

* 限行一

* 限行时间: 2021年09月13日起,工作日07:00-21: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 限行区域: 郑州市: 东三环(原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

* 限行规则: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客车实行两个尾号限行的管理措施,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 限行二

* 限行时间: 2016年11月25日起,全天

* 限行区域: 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

* 限行规则: 从2016年11月25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 限行三

* 限行时间: 2016年10月20日起,全天

* 限行区域: 郑州市:郑州东站高架桥出发层。

* 限行规则: 2016年10月20日起禁止接站车辆及空载车辆驶入高架桥出发层。

**(2) 外地车**

* 限行一

* 限行时间: 2021年09月13日起,工作日07:00-21: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 限行区域: 郑州市: 东三环(原107辅道)、南三环、西三环、北三环(均不含本路)以内区域的所有道路

* 限行规则: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客车实行两个尾号限行的管理措施,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 限行二

* 限行时间: 2016年11月25日起,全天

* 限行区域: 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

* 限行规则: 从2016年11月25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 限行三

* 限行时间: 2016年10月20日起,全天

* 限行区域: 郑州市:郑州东站高架桥出发层。

* 限行规则: 2016年10月20日起禁止接站车辆及空载车辆驶入高架桥出发层。

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存在缺失或变更的可能,具体以官方信息为准。

限行一

限行时间: 2016年10月20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郑州市:郑州东站高架桥出发层。

限行规则: 2016年10月20日起禁止接站车辆及空载车辆驶入高架桥出发层。

限行二

限行时间: 2016年11月25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

限行规则: 从2016年11月25日起对机场航站楼前道路采取禁止未载客机动车驶入。

限行三

限行时间: 2021年08月05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郑州市:新郑市域内新旧G107国道连接线以北、S103省道连接李诫路连接翠竹路连接Y062乡道连接S103省道以东、绕城高速以南、中华路以西区域内道路,不含S103省道。

限行规则: 因疫情防控,实行“只进不出、足不出院、严禁聚集”管理措施

限行四

限行时间: 2021年08月03日起,全天

限行区域: 郑州市:嵩山路以东、紫荆山路以西、陇海路以南、环翠路以北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限行规则: 疫情防控管制,实行“只进不出、严禁聚集”管理措施

限行五

限行时间: 2021年08月09日起,工作日08:00-20:00(节假日除外、双休日补班)

限行区域: 郑州市巩义市:城区孝义路以东(含孝义路)、光明路以南(含光明路)、货场路以南(含货场路)、河洛路以南(不含河洛路)、S235(原S237)以西(不含S235)、苏秦路以北(含苏秦路)、杜甫路以北(含杜甫路)的市区所有道路。

外地车来郑州限号吗现在

限行规则: 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客车,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星期一: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5和0(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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