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梦未来赢在教育
筑梦未来赢在教育
导读:教育,是个人幸福感和城市发展力的强大支撑。因而筑梦未来,必定先要赢在教育。可喜的是,多年来苏州在全省教育现代化的历程中,始终扮演着领跑者的角色。行进在苏州,你总能触摸到这座人文名城向教育现代化大步迈进的有力脉搏。然而征途没有终点。没有,只有更好。在越来越高的起点上,苏州教育现代化的步伐如何保持优势?瞄准“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崇教好学之邦、普教惠学之地、善教乐学之城”的愿景,苏州又拿出了怎样的“绝招”?
政府主导年年立下教育军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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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2013年度全市教育目标责任书签订。各县级市、区政府向市委副书记、市长周乃翔递交了目标责任书。相比往年,今年的目标责任书更为具体、细致,而且设置科学,体系性强,操作性好。它不仅分设了6个一级指标,在6个一级指标下细化出30个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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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苏州较早地将“科教兴市”确立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战略之一,并把教育现代化作为奠基工程,始终坚持优先并适度超前发展教育。推进教育现代化因而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注民生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从1994年起,我市就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这不仅使教育现代化建设成了政府的“军令状”和“硬任务”,也为区域整体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了有力保证。
1998年率先普及高中段教育和15年教育;2004年率先普及高等教育;2007年率先实现教育基本现代化……如苏州市教育局局长顾月华所言:“20年来,尊师重教、造福桑梓,许多感人的故事、许多感恩的人物、许多值得记住的历史,都让我们欣慰地感到教育不单是教育行为,已成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市、县、乡党政领导对教育的重视前所未有。”
加大投入 让孩子们上好学“不差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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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的两三年内,高新区将新建改建一批学校,预计资金投入超10个亿。”上月底,苏州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局长陆文耀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尽管区域内众多中小学校的办学质量已深得民心,但冲着教育现代化的更高目标,冲着老百姓对优质教育资源越来越大的需求量,高新区教育今年强势地开始了“二次创业”的行动。实验高中原地重建,实验初中原地改建(主要为新建一幢实验楼),新区一中初中部易地重建,浒关南庄动迁安置区将新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通安第二中心小学的选址设计今年已经启动。还要着力打造一条科技城优质教育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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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民中有种说法:最漂亮的建筑看学校。新建学校建一所靓一所,不断树立教育现代化学校新标杆。
在教育经费的投入上,苏州各级财政优先考虑教育发展的需要,尽量多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十一五”期间,全市教育经费总投入达到620亿元,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达到405亿元,分别比“十五”时期增长了138.9%和154.7%,年均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率超过18%。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小学从4710元增加到9878元,年均增长20.34%;初中从5260元增加到13057元,年均增长25.52%; 普通高中从5654元增加到12144元,年均增长21.06%; 职业中学从4674元增加到6983元,年均增长10.55%。全市新建幼儿园177所,小学77所,初中34所,普通高中12所,职业学校11所。而截止到今年秋季开学,全市又新建、易地新建、改扩建小学21所,初中6所。
人才高地 晒大楼更要比树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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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刚过,苏州市教育局推出的“对话青年教师”沙龙活动走进了苏州市实验小学。“关注男孩成长”这个热点话题成为当天讨论的主题。包括一把手局长在内的教育局领导、各处室处长们与基层的青年教师们零距离,面对面。“培养优秀的男生,能否引入更多元、更科学的评价体系?”老师们分享了自己的教育实践,也坦诚地把内心的困惑和思考表达出来。教育局领导用心聆听,真诚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又充满了专业精神。深度解读:“对话青年教师”是苏州市教育局在今年三月为推动青年教师成长搭建的又一创新平台。两个月的时间里,已陆续走进了苏州十中、草桥中学和市实小三所品牌。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有省人民教育家培养对象10名,省教授级中学高级教师61名,省特级教师200名,大市级名教师、长360名,大市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1365名。然而打造师资无止境。进一步提升师资水平,尤其是迅速提升占到苏州教师队伍“半壁江山”的青年教师的教育理念、教学科研能力,被定为苏州教育现代化提升“软实力”的核心战略之一。
去年九月,苏州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成立教师发展中心。“我们希望把中心办成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高起点、高规格、高层次的教师培养和培训的专业机构,提高苏州教师整体素质。”中心副主任胡明说。“瞄准更高标准的现代化,我们的教育要从看数据、装备、台账,向看教师的发展状态、学校的日常生活、家长的满意程度转变,实现从"晒大楼、比数据、追奖牌"向"赛、提内涵、树品牌"的转变。”教育局顾月华局长说。
迎难而上 每个孩子都要获得优质适切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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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云是苏州市友联第二小学的一名六年级学生。一家四口人租住在城中村20平米左右的屋子里。家里没有空调、电脑,甚至没有一张书桌。不过,在家里没法得到的快乐,在学校里可以找到;说起自己的学校,刘俊云言语里透着自豪:“我们的学校漂亮得像花园,今年校园又添了许多小椅子,还有图书馆变大了,有许多新书。”在班主任吴老师的悉心关怀下,这个原先性格内向的小姑娘,变得自信开朗,成了班级里的“小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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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联二小是苏城一所普通的新村配套公办小学,学生中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占到八成以上。走进校园,绿草如茵,各类现代化的教学硬件设施设备一应俱全; 积极进取、富有爱心的教师团队充满活力;各种社团、文体、实践活动丰富多彩……目前,苏州全市已基本做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环境一样美、教学设施一样全、公用经费一样多、教师素质一样好、管理水平一样高、学生个性一样得到弘扬。
在苏州,像刘俊云这样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新苏州人”有32.18万人,全市公办学校吸纳比例超过70%。同时出台了《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合格标准(试行)》,越来越多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基本达到苏州市“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在昆山,所有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全部建成了苏州市合格学校。2011年,苏州又在全国率先实现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凭“教育E卡通”免费乘坐公交、轨道交通。去年这项惠民工程推广到了市区2万余名外来务工人员子弟学校的学生。
对于“入园难”等普遍性的教育难题,苏州也寻求破解之术。从学前教育三年计划,到学前教育新三年计划,今年苏州除各级政府立下“军令状”要新建101所幼儿园之外,还创新工作思路,以在全市推出幼儿看护点的办法,破解无证幼儿园“取缔难”的困境。
以生为本 摒弃“GDP至上”的功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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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中旬,记者在苏州市立达中学校长费建华那里获知,该校初二学生沈于蓝在学校综合实践课程中拍摄的一幅鱼尾鳍血液流动图被牛津大学出版社“相中”了,将被用于该出版社即将推出的 《新高中生物》教材中。
“刚收到邮件时,觉得很突然。因为,这样的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学校里太多了,从人文、社科、艺术、科学到生活实用类,有五六十种吧。”费建华校长说,“我们向来主张尊重学生的兴趣,为他们搭建各种平台,培养他们自主学习、实践创新的能力。”据悉,《新高中掌握生物学第二版》 预计将在今年6月份出版。届时,立达中学和学生沈于蓝的名字都将会出现在该教科书中。苏州学生超强的自主学习、探究实践能力,也将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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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现代化亟须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教育理念的现代化。教育要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充分关注学生的主动性、潜在性和差异性,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为先,坚持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改革课堂教学,努力让每一个学生接受适切的教育,促进每一个学生得到全面、个性、可持续的发展,是苏州教育的答案。
以学生为本,坚持素质教育,构建课程很关键。苏州各校充分发挥了历史文化名城优势,形成一系列源于课程标准,又重新组合生成校本课程,构建了丰富、多样、可供选择的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真正实现把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让学生在课程教学改革中自由、主动、持续成长,不断展现自我、丰富和完善自我。
与之配套的是,苏州教育在2007年又亮出了一面充满创新色彩的旗帜深化素质教育的“三项规定”:把时间空间还给学生,把体育美育还给学生,把兴趣爱好还给学生,规范办学和教学行为。素质教育的阳光洒到了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教师、每一名学生的身上。
推行素质教育,不是不要分数,而是摒弃那种唯分数的“教育GDP至上”的功利性,“好分数,我们可以站着拿到,为什么要跪着取得?!”省特级教师黄厚江曾这样对记者说道。用北大招生办一位负责人的话说:“苏州的学生,知识面广,综合能力强,发展后劲足”。近年来,苏州市高考年年捷报频传,各项指标均领跑全省,每年总有四五百名学生被国内外最的大学提前录取。
附:苏州教育现代化大事记
1982年,率先普及小学教育;
1992年,在全国地级市中率先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1998年,率先普及高中段教育和15年教育;
2004年,率先通过江苏省“双高普九”督查评估,在全国率先普及高等教育;
2006年,率先实施免费义务教育;
2007年,五市七区全部通过省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评估,在全国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2010年,被确定为首批创建江苏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改革发展示范区。
2010年,确立了“2015年,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2020年,率先实现高水平教育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苏州教育概况
全市有各级各类中小学校1178所,其中省优质园272所,占61.3%; 省四星高中33所,占49%; 省四星中职学校11所,占31%。在校学生103.83万人,教职工总数7.01万人,其中专任教师6.02万人。在苏高等院校有20所,独立学院5所,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18.78万人,成人高等教育在校学生4.29万人。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学率达99%,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率、巩固率继续保持100%,初中毕业生升学率为99.6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65.5%,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55%,老年教育入学率18%,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5.27年,基本形成了具有苏州特色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
一、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现状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在《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有规定。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能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一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二是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三是“农村村民建住宅”。对于上述三种情形以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而对于集体土地的流转,《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作了强制性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此外,《担保法》和《物权法》中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情形:“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除法律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形外,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立法机关之所以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保护我国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另一方面,也是担心大量的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会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影响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进。
然而,实践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探索却从未停止。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认真贯彻十五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高度重视。1999~2000年,在芜湖、苏州和湖州等地布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随后,集中力量对河南、浙江、上海、江苏、广东五省、市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专题调研,2001年和2002年先后在苏州市、安阳市、湖州市召开了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为主题的三次土地制度创新座谈会,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党中央、国务院也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有政策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明确提出:“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置换、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形式,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降低企业搬迁的成本”。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3]15号)中,明确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根据历年卫片检查的数据估算,每年新增建设用地95%以上属于农村集体农用地。1997~2006年,全国村庄年均新增面积91万亩,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15%。 而且,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存在着一些新的问题,违法批地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已由地(市)级政府向县、乡镇政府甚至基层村组织蔓延。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实践探索
从理论上讲,所有权应是平等的,但现行法律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实际上作了不平等的区分:国有建设用地可以依法转让,而集体建设用地除特殊情况外不可流转。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国有高于一切”、“国家优于一切”思想在土地供应制度上的体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制度已明显不能适应形势需要,通过国土资源部开展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特点
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呈现以下特点: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普遍存在,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结构的调整,集体建设用地大量发生流转。调研的情况表明,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都已大量存在,在各地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如浙江、上海、江苏、广东等省、市,乡镇企业在兼并、改制、改组和联营过程中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大量发生。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多样。目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形式不一,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方式:一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向使用者一次性收取该年期内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取得转让性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似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这一方式由于可以取得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便于融资,因此得到了土地使用者的一致拥护。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这种方式同第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土地收益不是一次性收取,而是采用定期缴纳租金的形式分批收取。这种方式在各地试点中实施较为普遍,主要是由于土地所有者希望以此保证获取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收益,以避免一次性让渡方式和入股方式难以解决的土地收益问题。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集体土地所有者把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以出资或入股方式投入企业,并按出资额或股份分红,土地使用者取得作价出资(入股)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这一方式在乡镇企业改制中比较常见,一方面解决了土地使用者希望获得长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资金的融通,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土地所有者可以获取更为稳定的土地收益。四是土地使用权置换。如江苏省昆山市在采用上述方式的同时还探索实行土地使用权置换的方法,即“原企业建设用地复垦整治的土地可与新增量建设用地实行等面积交换”,虽然这一方法仍处在理论初探阶段,但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通过置换无疑缓解了新增建设用地对用地指标的压力,值得提倡。
(3)流转主体多元化,土地经济关系错综复杂。与经济发展中投资主体多元化相适应,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转让、出租方既有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土地所有者,也有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还有乡(镇)、村企业和个人等土地使用者。 受让方既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也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经济主体。
(4)流转地类多样化,但生产经营性用地居多。参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类包括农民住宅用地、工业生产用地,商业用地,个别还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等多种类型,但主要是生产经营性用地。
(5)流转数量与经济发展水平呈正比例关系。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直接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零散的、自发的,流转规模小、流转形式少,主要是农民出租住宅和集贸市场出租摊位等;在经济中等发展地区,除了出租房屋外,集体建设用地大多通过乡镇企业改造改组,盘活、利用厂房、生产场地带动土地流转;在经济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演变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作为资产有组织地开展大规模、多形式的经营,主要是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和出租为主。
(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的主要管理模式
各试点地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分别制订了流转和管理的政策,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管理模式。
(1)“转权让利”模式。 “转权让利”模式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时,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并补办国有土地出让或租赁手续,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分返还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即实行“同种产权、统一市场”。宁波、温州和常州市基本采用这种模式。
(2)“保权分利”模式。“保权分利”模式是指在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仿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按一定年限转让、出租、入股、联营,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模式。上海嘉定、安徽芜湖、广东等省市采用了这一做法。该理论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平等,所有权的权能充分,应同等对待。因此,在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乡村建设规划,不冲击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市场,而无需转变土地所有权。这些土地进入市场后,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变,集体所获土地收益可在国家和集体之间分配,故称“保权分利”。
(3)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的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对于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采用“转权让利”的方式进行流转,而对规划区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则采取“保权分利”的模式。杭州、湖州等市采用了此种模式。
三、7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71号文件重申了现有法律政策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并要求严格执行。
(1)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主要就是因为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为此,71号文件首先重申了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是国家权力,违反规划和不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要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3)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并重点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整理折抵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作出了明确的限制。
(4)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租代征”是当前农村土地违规违法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遏制这一违法势头, 71号文件要求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行为,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 “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5)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71号文件还对严格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出了新的举措,即加强部门联动。这是有效制止农村土地违法的重要措施。 为此,71号文件强调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要求各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规划许可、产权登记、贷款发放和企业登记等环节予以严格限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同时,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也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察,加强对地方政府土地执法问责制落实情况的督察。
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围堵的同时,为进一步维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积极研究长效机制,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对乡镇企业、农民住宅等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和流转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则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土地收益城乡统筹使用的办法。
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相比,存在较大的比较效益,如果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范围不加以必要的限制,无疑会导致集体建设用地的人为扩大和农用地的减少。因此,各试点地区在流转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要严格保护耕地。流转的必须是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流转,更不得将农用地直接流转。
(2)要符合规划和计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满足年度用地计划是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条件。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流转。
(3)要严格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用途。如不得流转作商业性房地产开发。
(4)要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在流转中要注重对流转的程序和流转收益的分配进行规范,以保护农民利益。
(5)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指导、管理、监督与服务,严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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