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已婚未婚的都要注意什么问题了?
重磅!从央行到公安部,31个部委出手,已婚、未婚的人都要注意了!
婚姻本该是一份神圣庄重的承诺,但如今很多人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不惜在婚姻关系上弄虚作假。
为了获得优惠房贷利率,有人花80元钱办一张假离婚证;为了在拆迁中获得更高的补偿,有人和素不相识的陌生人闪电结婚。
现在,这些“套路”将受到31个国家部委的联合整治!
近日,包括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工信部、发改委在内的31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提出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这也意味着,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证件办理结婚、离婚,将会在应聘国家公职人员,出任金融机构高管以及申请贷款、补贴等方面受到严重限制。
婚姻登记失信面临惩罚
此次出台的备忘录显示,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委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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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31个部委将互相配合,实施信息共享。民政部基于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严重失信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工信部、卫计委等部委将协助分享信息。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假离婚”也不好用了
但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靠弄虚作假结婚的案例并不普遍,反倒是那些扯了离婚证,以逃避贷款、买房等政策限制的案例非常多。比如2016年8月下旬,由于市场传言上海市将于当年9月出台更严厉的楼市调控方案,上海掀起了一股“假离婚”的热潮,甚至出现夫妻有说有笑地办理离婚的奇观。8月29日,上海徐汇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处不得不临时封闭,之后采取了“限号”办理的临时手段。
确实,上述新政策并没有针对这类“假离婚”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代表“假离婚”就可以为所欲为。随着为买房办理“假离婚”的现象愈演愈烈,很多地方也都相应出台措施,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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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北京“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一些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办法也出现了。对此,有关部委出台“认房又认贷”政策,堵住了通过离婚规避新政的途径。
一周之后的3月24日,央行营管部、北京银监局、北京市住建委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离婚一年内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从严防控信贷风险。即对于离婚一年以内的房贷申请人,各商业银行应参照二套房信贷政策执行。
又比如,在3月末成都出台的房产摇号新政当中要求:离婚未满三年的,不列入刚需优先摇号序列。
堵住“假离婚”的口子,还有一些“技术手段”。比如某家股份制银行甚至将侧面对离婚家庭进行诸如水、电、煤、电话、宽带等出账信息的调查。该行人士表示:
“事实离婚、夫妻分居的家庭,账单情况有可能会发生异动,账单户主也有可能换人。”
此外银行还可能会从申请人住所的小区物业、居委、邻居那里进行侧面求证,判断“离婚”的夫妇是否还居住在一起,感情是否融洽等等。
“假离婚”存在法律风险
通过“假离婚”“假结婚”套取利益,有可能面临着假戏成真、人财两空的窘境。
据现代快报报道,2013年,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发布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对于发现假离婚、签订阴阳合同、借名买房、违规购买保障房等规避政策的行为,准确认定真实的交易关系,依法裁判。对于通过假离婚签订协议,约定房屋归配偶一方所有的,另一方事后因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
近年来假离婚、假结婚“弄巧成拙”的案例数不胜数。
4月1日报道了这样一起假结婚受害的案例。
60岁的张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王某则是通州区某村村民。二人认识不久,王某所在村庄就面临拆迁,拆迁政策中,配偶如果是非京籍的村子常住居民,可以多享受50平米的回迁房指标。
王某与张某在拆迁之前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操办婚礼,也没有通知亲属,在婚后也未共同生活。张某称,在拆迁完成后,王某并没有依约为他办理北京户口还要离婚。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4岁的李某因孩子上学问题与妻子王某商议假离婚,把名下的两套北京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以便购买学区房。但在买房后,王某拒绝复婚。李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希望能要回离婚协议中分走的两套房产。
3月17日,本案在昌平法院再次开庭,李某撤诉,但王某认为对方隐匿了巨额财产,提起反诉,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假离婚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北京市三中院提示道:期望靠签署补充协议来规避“假离婚”风险是不可行的,法院不会采纳这种二人私下的协议。
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胡新华分析认为,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这一说,离婚就是离婚。”
胡新华说道,以往有不少为了买房“假离婚”的夫妻反悔后又到法院起诉。但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一旦形成且具有法律效力,则不予撤销。即便夫妻二人约定的是“假离婚”,但二人既然领了离婚证,或法院做出了离婚判决,那从事实和法律层面来看,就是真离婚。
就算夫妻在离婚时签署了“假离婚”协议,法院也不会采纳,“这样的协议只有夫妻二人知道,无法获得法定认可,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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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乐平路与站前路交汇处(肥西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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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长丰县润梅路与金梅路交叉路口往北约100米(润地·星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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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庐江县迎松中路与黄山中路交叉路口往东南约50米(庐江县政府)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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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地址: 合肥市肥东县岱山湖路与合蚌路交叉路口往西南约100米(肥东县妇幼保健院)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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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楼地址: 合肥市包河区支路与包河大道交叉路口往西约200米(包河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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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以申请、审查以及登记三个环节为主。
(一)申请
符合申请结婚登记要求的持本人登记照片、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根据工作人员的指引填写申请登记声明。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若离过婚申请再婚,还应携带离婚证件。
外国人,如常驻我国的外国人、外籍华人等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情况下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登记(领证)
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放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根据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告知书》,说明不能给他们进行结婚登记的理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程序如下:
(一)申请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本人的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相关有效身份证件,例如户口本、身份证、通行证或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离婚申请初审无误后,给当事人发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给予离婚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回执单丢失可不提供,但需要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好相关文件,如《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关于撤销离婚登记申请的确认单。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从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属于节假日的话,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作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例如双方签订好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提供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及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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