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泸州钓鱼新规
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以及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开启了“十年禁渔”,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垂钓也是一种捕捞行为,随着垂钓工具的发展和垂钓方式的创新,当前产生了一些对水生生物威胁较大的垂钓工具和方法,这些垂钓方式获取的钓获物甚多,违背了休闲垂钓的初衷,扰乱了长江禁捕秩序。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_2020_3号)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_2020_12号)《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川农规_2022_1号)要求,制定了泸州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遏制无序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6.《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_2020_3号)
7.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_2020_12号)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_2020_17号)
9.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农规_2022_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钓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了禁钓期: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三是明确了垂钓工具和垂钓方法:禁钓区、禁钓期之外,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除禁止使用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外,还应遵守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禁止使用的垂钓工具和方法。
四是明确了钓获物管理:禁止钓获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若误钓,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禁止丢弃、分散、隐藏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的钓获物,禁止销售、收购禁捕水域钓获物及其制品。
五是对举办团体性垂钓活动作了要求: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举办地所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使用方法和钓获物种类等事项。活动举办时,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现场监督检查。
六是对垂钓者安全意识、环保行为作了要求:垂钓人员应当自觉携带必要的水上救生设备,主动识别和避开危险区域,同时应自觉维护垂钓水域自然环境。
七是明确了违规垂钓规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和时间需以垂钓方式开展科研教学、调查监测、探捕的,明确了相关要求。
四、主要特点:
(一)划定垂钓区域。常年禁止垂钓区域,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即:长江干流泸州段、赤水河干流泸州段、沱江干流管驿嘴至胡市段、纳溪区永宁河干流入江口至渠坝段,濑溪河翘嘴_蒙古_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泸县段,龙溪河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龙马潭区段),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禁钓区。今后泸州市长江流域新建立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国家、省新公布的常年禁止垂钓水域,自建立和公布生效之日起纳入禁钓区范围。
二是明确垂钓时间。避让水生生物繁殖、洄游等生活关键阶段,避免垂钓对水生生物资源造成破坏。办法明确了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钓期,禁止在全市所有天然水域进行垂钓。
三是规范钓具钓法。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国家和省公布的禁用渔(钓)具和禁用方法;禁止使用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根据上级调研咨询,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大多用于“锚鱼”(利用突刺直接刺捕鱼体的一种方法),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也多用于“锚鱼”,与休闲垂钓的初衷相违背。因此,钩宽超过2CM的鱼钩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均禁止使用。
四是规范钓饵类型。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一些垂钓人员使用鱼类(尤其是泥鳅)、虾类做饵料、窝料,引诱翘嘴_等凶猛贪食性鱼类聚集,可在短时间内钓获大量鱼类,成为潜在的生产性捕捞手段。
五是规范钓获物处置。严格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六是规范钓获物留取的规定。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但只能留取一尾(只),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五、常见入侵种类:
常见外来入侵水生生物种类主要包括:克氏原鳌虾(小龙虾)、尼罗罗非鱼、红腹锯鲑脂鲤、豹纹脂身鲇(清道夫)、食蚊鱼、福寿螺、红耳彩龟(巴西龟)、牛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因工作需要,四川省泸县水务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人员、非在职人员和2015年应届高校本科毕业生。
二、招聘岗位及人数
泸县水利管理和技术推广站(系泸县水务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1名,泸县防汛抗旱服务中心(系泸县水务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2名,详见附件1《泸县水务局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三、招聘岗位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具备招聘职位要求的具体条件 (详见附件1《泸县水务局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学历以毕业证书原件为准;专业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为准;专业技术资格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颁发认定原件为准;年龄以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为准;年龄、工龄计算截止至2014年12月19日,其中: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取得报考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其他应聘者必须在报名前取得本次岗位条件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报名,且责任自负。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或邮箱报名。
2.报名时间:2014年12月15日至12 月19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双休日除外)。
3.报名地点:泸县水务局人事股办公室,(地点:泸县福集镇玉蟾大道298号)。咨询联系电话:0830-8171197,传真:0830-8171973,邮箱38756093@qq.com。
4.报名时所需材料:
(1)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职位要求的相关证件证明(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有效证明)。
(2)《泸县水务局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一份(详见附件2)。
(3)本人近期1寸正面同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4)报考人员如系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面试
根据报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者由泸县水务局组织面试,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核
根据面试成绩,差额确定考核人选。考核重点了解应聘者的现实表现、业务能力及专业水平;审查应聘者是否符合应聘条件,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学历学位、身份证、资格证等)、档案是否真实;考察应聘者个人诚信、品德、心理健康状况,了解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应聘职位要求的情况。
(四)体检
根据考核情况,按照招聘岗位择优等额确定进入体检的人员。体检在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应聘者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
(五)公示与聘用
对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在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再办理聘用、上编制、核定工资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招聘单位不予聘用。
受聘人员须提供真实考核招聘有关资料,如发现资料证照虚假、不符合职位条件或违反聘用政策法规规定,均可取消聘用资格或解除聘用,且后果自负。
五、公告解释权
本公告由泸县水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0830-8171197
?
点击下载>>>
1. 泸县水务局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xls
2. 泸县水务局2014年直接考核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doc
泸县水务局
2014年12月3日
?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