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减少网络谣言,管制网络媒体和提高网民素质哪个更重要
就我个人而言,要减少网络谣言,提高网民素质比管控网络媒体会更加重要,只要提高网民的素质也才能真正的减少网络的谣言,不然网络媒体管控的都么到位,还是会有那些低素质网民的出现,哪怕你强打一波低素质的网民,接连又会有一波低素质的网民出现。
网络谣言的存在其实低素质网民的基本操作,网络本身是造福了大家,能让大家每个人都能通过各种媒体和平台了解到很多信息,还能在网络中学到很多知识技能,素质高的网民会良好的维护网络这片境地,保持网络良好的生态,不管是发表言论还是评价各种事件,一言一语的说辞都不会有低级趣味的一面,也不会有存在各种不坐实的消息,甚至是各种各样的谣言,而素质低的网民就会来捣乱网络媒体平台的,谣言脱口而出,一波接一波的制造着毫无相关的事件,甚至愈演愈烈。
对于这种情况的发展,提高网民的素质是相当重要的,因为网络媒体的建设是非常好,不管是各大媒体平台还是视频平台,这些平台的出现都是造福于大家的,这些网络媒体平台的规则都是非常人性化的,也不可能限定每个网民们的发言,只能靠网民们自身来提高素质,哪怕网络媒体平台封杀了一些自制谣言人士的账号,接连马上又会兴起造谣的账号出现,永远打不完的。
所以,要减少网络谣言只能提高网民们的素质了,每个人在享受网络媒体的时候,也要去维护好网络媒体平台,更要管控好自己言论,这样才会让整个网络生态圈变得更加美好,不然管制网络媒体平台是解决不了长久的作用的,只能提高网民素质才是减少网络谣言的方法。
只要行为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虚假信息的都属于散播谣言,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严重性来定罪量刑。
如果家属积极退赃,获取被害人的谅解,并且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可以达成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和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和解的,检察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检察院不起诉的,自然结案了。如果检察院仍然起诉的,那就要看法院是否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了。
刑事和解,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这是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悔罪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法院裁判前认罪并悔悟的情况。认罪是承认犯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悟是指有悔悟之心并有悔悟的实际表现。其次,必须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表面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实际上可能是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通过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损失包括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与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有所不同因为在有的案件中(如强奸犯罪)被害人往往物质损失不大而精神遭受到严重打击。赔偿损失的方式主要是指经济赔偿。赔礼道歉既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这两种方式是司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方式但不限于这两种方式还包括提供劳务等。
散布谣言的定罪量刑是根据其散布谣言所造成后果的轻重来确定的,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害了企业、机关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的商誉、名誉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记赔偿损失等赔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是散布的关于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或者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情况下,造成一定后果的应由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如果散布谣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行为情节较为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可能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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