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工伤级赔偿怎么区别?工伤评级的受伤分别为什么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3三级
5.3.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4四级
5,4.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5五级
5.5.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6六级
5.6.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轻伤事故:因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2重伤事故:因工负伤后致残或有致残可能的事故。包括: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6)手部伤害:
①大拇指轧断一节;
②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③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受伤:
①脚趾轧断三趾以上的;
②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多人事故:
(1)重大多人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
(2)特大多人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一次死亡虽不足3人,但死伤总数在10人以上的。
4因工死亡事故:因工负伤后当即死亡或无其他病变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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