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治乱造句(大约30个左右)
1、食者生民之原,天下治乱,国家废兴存亡之本也。张履祥?
2、目击世趋,方知治乱之关必在人心风俗,而所以转移人心整顿风俗,则教化纪纲为不可缺矣。
3、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于民之忧乐。黄宗羲?
4、尝闻自天意,天意岂如此。何为治乱间,多言历数尔。
5、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
6、不以智累心,不以私累己;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
7、市可知治乱,商可见盛衰,商之本在农,商之用在工。康有为?
8、知贤之近途,莫急于考功。功成考,则治乱暴而明,善恶信则直。
9、欲安之适足以危之,欲救之适足以败之。夫治乱之端,在于本末而已,不至劳其心而道可得也。
10、凡战:固众相利,治乱进止,服正成耻,约法省罚,小罪乃杀;小罪胜,大罪因。
11、凡治乱之道:一曰仁,一曰信,三曰直,四曰一,五曰义,六曰变,七曰尊。立法:一曰受,二曰法,三曰立,四曰疾,五曰御其服,六曰等其色,七曰百官宜lishixinzhi,无*服。
12、读史须见圣贤所存治乱之机,贤人君子出处进退,便是格物。
13、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干赏罚。
14、此其人皆有出人之智,负盖世之才,其于治乱存亡之几,思之详而备之审矣;虑切于此,而祸兴于彼,终至于乱亡者,何哉?
15、夫圣人君子,明盛衰之源,通成败之端,审治乱之机,知去就之节。虽穷,不处亡国之位;虽贫,不食乱邦之禄。潜名抱道者,时至而动,则极人臣之位;德合于己,则建殊绝之功。故其道高,而名扬于后世。
16、治乱存亡,其始若秋毫,察其秋毫则大物不过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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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必须严厉惩治乱砍乱伐森林的行为了,否则水土流失,风沙泛起,那真是后患无穷。
18、我们要用愚公移山的精神治脏治乱治差,不达目的决不罢休。
19、监管不力,且罚不当罪。治乱需用重典。
20、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以类取,以类予。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墨子?
21、孙子以下这句话
又是一个证明:“治乱
数也.”。
22、研究兴衰治乱的轨迹,成长和发展的过程。
23、推进税费改革,清理整治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4、治乱世不能不战,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战之可也,天下有谁想战争,诸侯不服,我才以兵服诸侯,不服我就打到你服!范增?
25、在经过长期的治乱循环之后,人民最终以民主革命的形式推翻了君权*制制度。
26、贤人君子,明于盛衰之道,通乎成败之数,审乎治乱之势,达乎去就之理。故潜居抱道以待其时。若时至而行,则能极人臣之位;得机而动,则能成绝代之功。如其不遇,没身而已。是以其道足高,而名重于后代。黄石公?
27、亡国之君,非一人之罪也;治国之君,非一人之力也。将治乱,在乎贤使任职而不在于忠也。
28、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则臣不事事,是君臣易位也,谓之倒逆,倒逆则乱矣。人君苟任臣而勿自躬,则臣皆事事矣。是君臣之顺,治乱之分,不可不察也。
29、“地方独立化”是唐代中期以后出现的最为突出的地方问题,其地位之重要关系到国家的治乱与地方格局的稳定。
30、脚手架让咱傲立云端,一低头什么都入了法眼,交警封了刑警的车,不知靠谁铁了胆,维护秩序的大公安,治乱不乱是心愿。孙祝田?
元末明初,社会不宁,犯罪现象严重,被明太祖视为乱世。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违法行为,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1992年以前,每逢年节,尤其是春节,汕头市区家家户户大年三十晚上都燃放烟花爆竹,以示“爆竹一声除旧岁”。但引发的事故也频频,年年发生大小火灾无数,城市环境为之“买单”。燃放烟花爆竹,产生噪声之大,造成环境之污,可谓极乱矣!
有鉴于此,1992年8月25日,汕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汕头市禁止在特区内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在特区范围内“禁爆”。1996年10月30日,经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特区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爆竹,违反者给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有关执法部门以踏石有印、抓铁留痕的干劲狠抓落实和处罚,从重从严查处了一批违法人员。自此,逢年过节,城区市民从“少听到”到“听不到”鞭炮声了,城市环境为之干净,又避免了火灾隐患发生,人们安居乐业,群众拍手称快!
有了制度,执行是关键。如果没有群众积极配合执行,没有执法部门的真抓严管,什么法律法规都会成为一纸空文,“乱象”会卷土重来。
时下,食品滥用、非法使用添加剂现象严重,层出不穷,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治理食品安全必须落实新的《食品安全法》,加大震慑效果。应该说,新的法律对食品安全除了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之外,对产销第一责任人、主管人员追究相关刑事责任。但是,在当下的语境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管人员,往往并未受到应有的惩处。
治乱需用重典,要坚持严字当头。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应突出了一个“严”字,就是“遇乱则治、知难而进”,“重典治乱”,“顶格处罚”。重典要治的不仅是食品制售之乱,还包括监管之乱。即,“对食品安全突出事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地区、涉及哪个部门,都要实行问责”,对涉案政府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开除公职。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予严惩。一旦违法成本低,制售者会丧心病狂,监管者会不监管或乱监管,甚至与不良制售者眉来眼去、狼狈为奸。遏制食品添加剂被滥用、非法使用,就得给制售者添加道德血液,更得给监管者添加责任意识。但是,责任意识不会从天而降,说到底,需对监管者进行强化监管,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大惩处力度,并辅之体制机制革新。如此,才能一剑封喉,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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