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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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正式实施已经有非常长的时间,但多数人对于不动产登记证和房产证属于“老鼠老虎傻傻分不清楚”的状态,那么不动产登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到底有哪些呢?
不动产登记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1、证件名称不同
房产证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而不动产权证书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监制机关不同
房产证的颁发机构为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在国家机构改革前为国家建设部;
而不动产权证书为国家国土资源部颁发。
3、权证编号不同
房产证中有房屋建设注册号、房屋所有权号;
不动产权证书上有证书编号和不动产权编号。
4、颁证词不同
房产证中填写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所有权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房产,经审核属实,特发此证。
不动产权证中填写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不动产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本证所列不动产权利,经审查核实,准予登记,颁发此证。
5、标注产权信息不同
房产证内部内容有房屋所有人、共有情况、房屋位置、注册登记时间、房屋使用性质、土地使用状况等;其中还详细的标注了房屋的楼层层数、建筑面积、土地使用年限及取得方式等。
而不动产权证书内仅有所有人、共有情况、位置、使用用途、使用时间及使用权利等。
不动产权证书和房产证所标注的种类也有所不同,其最大的区别就是房产证属于购买的房屋产权情况,而不动产权证书包含的就更为全面,只需在土地上建设或拥有不可移动财产均为不动产;所以也可以理解为房产证只是针对住宅楼房,而不动产为地面不可移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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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和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1、名称不同。房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不动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
3、防辐射标签区别。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
4、内容不同。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而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证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适用期限等内容。
5、发证机关不同。房产证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6、版本不同。房产证书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证书有两个版本,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
7、费用不同。房产证在办理这些证书时,需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次制证成本费。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一、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具体步骤有哪些?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
1、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2、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法律分析:不动产证和房产证不是一个概念。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而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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