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拘后都会报批捕吗?
一、公安机关刑拘后都会报批捕吗? 刑拘后不一定会进行批捕,应当视具体的犯罪事实和 证据 而定。 1、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内不报捕,会 取保候审 或 无罪释放 。如报捕,检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长 刑事拘留期限 为37天。如批捕,将转为 逮捕 继续关押。如未报捕,会释放。 2、如办案警官讲30天会放出来,则如4月16日刑事拘留,应在5月15日上午八点半左右释放。 3、法律规定刑事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挂号线方式寄出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址。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 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 治安处罚 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 》和《 行政诉讼法 》。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 诉讼 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 羁押 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一般情况下,在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后,会继续搜集相关证据文件,对当事人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认定,如果犯罪事实认定无误,则会被司法机关提交批捕申请,然后执行逮捕程序。特殊情况下,如果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发现不能认定犯罪事实,则不会启动批捕程序,而是会直接释放。
刑事拘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体根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治安拘留又被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予以一定期限拘禁的行政处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当场被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或者有着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自杀。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只是一种强制的措施。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方法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