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和三级有什么区别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共分为十级。
一级是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代偿,有特殊医疗依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立障碍。
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有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无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等级和伤残等级有什么区别
十级工伤就是因工伤导致的,十级伤残则表明有十级的伤残但不一定是工伤导致的。两者采取的是不一样的伤残鉴定标准,十级伤残使用的是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而十级工伤的话则是用的工伤鉴定标准,即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法律分析
伤残的概念可同时存在于工伤法律关系中和侵权法律关系中,工伤法律关系中的伤残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伤残是指受害人身体器官残障人士的程度。十级工伤和十级伤残是不一样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十级和工伤伤残十级并不一样。因为伤残鉴定的标准有几种,而工伤十级伤残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判定得出的,是可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而其他伤残标准鉴定出来的等级和工伤等级并不一样。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不同,赔偿金额也不同。二者鉴定标准不同,鉴定机构不同,因而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六根肋骨骨折才能够上十级伤残,但四根骨折就可以构成工伤十级。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两者的鉴定机构不同,鉴定标准不同。
2、两者评级标准和赔偿标准不同。
3、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4、两者责任范围不同。伤残等级包括的范围大,工伤等级包括的范围小。伤残等级包括工伤等级,工伤等级是伤残等级的一部分。工伤是认定的,没有等级。工伤认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个人伤残等级, 分1
10级, 1级最重, 10级最轻,分不同级别享受不同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
一、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三、在其后三年间,经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试用,累积了10余万试用案例的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修订,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上作了调整:
1.伤残条目由420条调整为470条。主要以第四、五、七级调整较多。
2.职业病内科中尘肺的评残等级依照国家原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调整,以保持有关待遇规定的连续性。
3.总则中增加“经进一步治疗后重新评残”的规定。“多项等级相同,晋升一级”改为“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医疗终结”的提法改为“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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