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绵阳城区限号最新消息
在绵阳日常开车出行的朋友们注意了,绵阳是有限行的,具体限行尾号时间和区域详情见下文,在出发之前先要来提前关注一下当天的限号哦!避免通行不便,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绵阳机动车限行措施:限行时间:工作日7:00-22:00
限行方式: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倒数第一位的阿拉伯数字为限号数字
星期一限行尾号1和6
星期二限行尾号2和7
星期三限行尾号3和8
星期四限行尾号4和9
星期五限行尾号5和0
(机动车尾号为字母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
*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限行区域:1、在涪城区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游仙区城区(含小岛、东原香屿、桃花岛和游仙经济试验区)以及安州区花_镇、界牌镇范围内,对机动车实行尾号轮流限行管理措施。
绵阳市建成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尾号轮流限行区域示意图 绵阳货车限行:(一)限行时间
1.全天:黄标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农用车、拖拉机禁止进入限行区域通行;中型和重型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以及重型挂车(不含车辆运输车)和各类危化品运输车在限行区域内凭证通行。
2.每日7时至22时:所有货运车辆、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辆在限行区域内凭证通行。
3.高峰限行时段:工作日7:30至9:00、17:00至19:3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17:00至19:30。
(二)限行区域
新建二环路(不含)以内城区划分为三类管控区域并设置城区货运通道(具体附后)。
城区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分类管控区域
一、一类管控区域:
临园路、涪城路、警钟街、红星街(警钟街路口至南河路路口)、安昌路(长虹大道路口至涪城路路口)、涪江三桥、绵兴东路(普乐街路口至双碑铁路立交桥段)、园艺街(八角南路路口至普明北路路口)、火炬东街(虹苑路路口至普明北路路口)、火炬西街(虹苑路路口至普明北路路口)。
二、二类管控区域:
涪城区圣水铁路立交桥、双碑铁路立交桥以及滨江路、南山大桥(含)以内区域;游仙区一环路北段(不含)、沈松路(不含)、绵盐路与涪翁路交叉路口(不含)以内区域和小岛、桑林坝片区;高新区普明北路、普乐街、石桥铺路(不含)以内区域;科创园区园艺街、九洲大道(不含)以内区域;经开区机场路、涪滨路以内区域。
三、三类管控区域道路:
新建二环路(不含)以内城区道路。
四、城区货运通道:
(一)涪城区:御中路(二环路凤凰立交桥至机场直通道立交桥)。
(二)游仙区:绵盐路(二环路至三江大坝交叉路口)。
(三)高新区:飞云大道东段(二环路飞云大道立交至综合保税区)。
(四)经开区:贾家店街(绵州大道交叉路口至范文路)、文武中路、范文路、文武西路(范文路路口至机场路路口)、群文街(文武中路路口至绵州大道路口)、三江大道(文武西路路口至绵州大道路口);绵州大道中段(二环路塘汛立交至塘坊大道段,不含塘坊大道)及两侧支路;石塘工业园内部道路;机场货运通道(沿毅德商贸-机场西路-机场东路-文武西路-范文路单向通行)。
五、分类管理
1.一类管制区域:允许持A证车辆通行,允许持B证车辆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2.二类管制区域:允许持A证车辆通行,持B、C证车辆在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3.三类管制区域:允许所有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允许持C证车辆在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4.
货运通道:允许轻型和微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通行,允许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不含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型挂车)、专项作业车非交通高峰时段通行。
5.持D、F证车辆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在限行区域通行。
申请货运汽车城区道路通行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办通行证的柴油车辆应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不予核发A证并相应缩短通行证有效期,其他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货车、专项作业车相应降低通行证类别并缩短通行证有效期。
(二)申办车辆应当在机动车检验合格和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内,涉及该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处理完毕。
(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工程渣土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申办城区道路通行证的渣土运输车须在市住建委进行备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须在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四)申办城区道路通行证的危化品运输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取消涉企审批68项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通知》提出,要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68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行告知承诺37项,其余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条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等优化审批服务的措施。
《通知》提出,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推进电子证照归集运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2.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于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上述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办法》完善了“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认定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
3.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全面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7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和行政协助机制完善程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水平,适时扩大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推动彻底取消有关税务证明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对已经通过信息共享取得并可即时查验的税务证明,可自主公告决定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查验结果替代证明材料。
4.机动车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产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扩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旨在规范机动车排放召回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规定》指出,生态环境部在大气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中发现机动车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可以对机动车生产者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对排放零部件生产者进行调查。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
《规定》提出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5.机动车销售“一车一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6.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进口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
7.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8.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整合为三类
银保监会制定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
《办法》将银保监会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的许可证整合为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和保险中介许可证三类,并明确了各类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办法》统一了许可证记载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业务范围、批准日期、机构住所、颁发许可证日期、发证机关等,同时优化统一了银行保险机构新领、换领、缴回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及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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