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必须有诊断证明么
法律主观:
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请病假一定需要医院证明。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请带薪病假,又为了避免职工滥用带薪病假,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通常需要提供一些证明: 1、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书。证明书要有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有效; 2、请假条。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类似的其它证明。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法律客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法律主观:
可以利用诊断证明去申请病假,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 ,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企业职工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法律客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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