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河北限号表
截至2021年3月8日,目前河北省限号区域包括: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沧州、廊坊主城区。
1、唐山、邯郸、保定、沧州、廊坊限行时间为7:00-20:00;石家庄、秦皇岛限行时间为7:00-19:00;
2、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保定、沧州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字母的按最后一位数字管理;廊坊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3、限行城市下辖各县市限号措施,以当地交管部门发布为准。
4、邢台、张家口、承德、衡水、辛集目前不限号,各地限号措施如有变动,请以最新消息为准。
石家庄市限行规定
主城区限行时间及范围:
限号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限号区域:主城区三环及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限行范围:本地及外地号牌机动车实行“两个尾号为一组”轮换限行。
点击查看石家庄限号查询方式
注: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
业车辆和单位班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小型载客汽车不执行限行措施。
石家庄市外地车限行:
执行限号措施的同时,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 7:00至9:00、17:00至19:00时
段,外埠号牌载客汽车(含外埠出租车)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出租车、公交车、通
勤班车、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抢险车、救护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等车辆除外。
以下车辆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公共汽车、大(中)型省(市)际长途客运班车、客运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持有运输管理部门核发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大(中)型车辆、经市公安交管部门核定的单位通勤班车和核发校车牌证的校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应急救险车;
3.悬挂合法新能源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注册地为保定市主城区);
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石家庄限号不同车型,三环能否通行也不同,具体如下:
一、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限行区域:三环路、古城西路、友谊北大街(北至学府路)、学府路(友谊北大街至107国道)、107国道(北至学府路)、古城东路道路范围以内(含)行驶(已办理通行证车辆除外)。
外埠车辆(非冀A号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应当绕行京港澳高速、石黄高速、石太高速、青银高速、绕城高速或三环路以外国省道路。
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
限行区域:二环路(含二环主路、辅路及高架桥)以内所有道路。
市区主干道限行措施:每日7:00-11:00、15:00-19:00时段,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通行中山路(西二环至东二环)、裕华路(东二环至苑东街)、中华大街(南二环至北二环)、平安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建设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维明街(槐安路至宁安路)、青园街(槐安路至和平路)、友谊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体育大街(槐安路至和平路)。
槐安路限行措施:每日7:00至19:00时,禁止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三、外埠号牌载客汽车
1、外埠号牌载客汽车工作日早晚高峰限行:在工作日(法定节假日及周六、周日除外)7:00至9:00、17:00至19:00时段,外埠号牌载客汽车禁止通行二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出租车、公交车、通勤班车、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抢险车、救护车、外地来石旅游的专用客车等车辆除外。
2、禁止中型、大型载客汽车在槐安路主路(时光街至东二环)通行。
限号期间也不能走三环,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19:00为限号时段,限号车辆禁止通行三环路古城路(含)以内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河北省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确需通行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区域、路线通行。
第七十九条 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明知机动车驾驶人饮酒乘坐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通行证件在限制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安装、使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等装置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收缴其装置。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设置停车障碍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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