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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号几点开始限号到几点停

小肉包11个月前 (02-01)阅读数 7#车辆
文章标签机动车车牌

限号时间段一般是从早上七点到晚上八点。限号时间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城市会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号时间。例如天津,工作日(一般指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不算工作日)为7时至19时,限行范围:外环线内(不含外环线),外地车要同时遵守两种限行规则:早晚高峰+尾号限行。而早晚高峰:工作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北京牌照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除外)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工作日(一般指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不算工作日)。举个例子:你的车牌尾号是当天限行的号码,你在7时至19时禁止在外环线以内道路通行。如果尾号不是当天限行号码,限行时间仅仅是工作日的早晚高峰时期,即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其他时间都可以进入。限号开车属于违反禁行标志,处罚是记3分、罚款20到200元。当事人需要在15天之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否则需要缴纳滞纳金。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责任。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7〕12号)》规定,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含临时号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2017)》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限号几点开始限号到几点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

南昌市外地车牌限行新规定

南昌限行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限行区域为洪城路、抚河南路、施尧路的灌婴路口至三店西路口段、 三店西路、井冈山大道的三店西路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 道、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洪都高架(不含)、沿江北大道、抚 河北路(八一大桥下-滕王阁隧道)、滕王阁隧道、沿江中大道(红 谷隧道交接口_南昌大桥段)(不含)的合围区域(九洲高架不含)、八一大桥。

每周一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1 和6的机动车;每周二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2和7的机动车;每周三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捭最后一个数字为3 和8的机动车;每周四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4 和9的机动车;每周五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5 和0的机动车。

扩展资料:

非机动车禁止在南昌大桥桥面、朝阳大桥桥面、英雄大桥桥面通行,需要过江的非机动车由八一大桥、南昌大桥、朝阳大桥非机动车专用车道或赣江大桥通行。

2019年9月6日起,原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2013年11月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补充通告》、2014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轨道交通2号线阳明公园站、福州路站、八一广场站及福州路至八一广场区间施工期间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限制外地车辆号牌通行措施)同时废止。凡违反“限行令”闯禁车辆,将被处罚200元、计3分。

人民网——南昌车辆限号措施重大调整 外地车纳入尾号限行

南昌 市外地车牌限行新规定:一、每周一至周五每日7时至21时(周六、周日和 法定节假日 除外)。对机动车(含本地机动车、外地机动车以及临时号牌机动车)在限行区域内按车牌尾号实行轮流限行的管理措施(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车牌最后一个数字实行轮流限行)。具体如下:(一)每周一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二)每周二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2和7的机动车;(三)每周三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3和8的机动车;(四)每周四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4和9的机动车;(五)每周五限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车牌最后一个数字为5和0的机动车。二、限行区域(一)洪城路、抚河南路、施尧路的灌婴路口至三店西路口段、三店西路、井冈山大道的三店西路口至洪都南大道口段、洪都南大道、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洪都高架(不含)、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八一大桥下-滕王阁隧道)、滕王阁隧道、沿江中大道(红谷隧道交接口-南昌大桥段)(不含)的合围区域(九洲高架不含)。(二)八一大桥。依据:《关于南昌市调整限号管理措施的通告》。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身份证 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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