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与正义的区分?它们之间的联系是什么呢?
说到公平,我们可以联想到天平,西方法院的门口,大多有这样一架天平,这意味着什么呢?相等,或者说对等。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这个词,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请抬头往上看,对,就是他,老天爷!每当要追求正义的时候,中国人就会往上看,盼这父母官,盼着青天大老爷,盼着圣明的君主或者伟大的领袖,或者是圣人,再不行就是盼着老天爷。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也还是要说:“苍天已死,黄天当立”。因为正义,是从天道而来的。这个天道,与西方的上帝,大有区别,是我们中国法制思想的出发点。 我们说中国的法治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而使社会符合天道,天理和睦相处的手段,它们分别使“德、仁、义、礼、智、信”。“道、德、仁、义、礼、智、信”的先后次序,也非常重要,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西方法制思想基础的契约所最需要的“信用”,在中国,却是最后才要用到的手段之一,可以说这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同时,法律在中国政治传统中,可以说是最糟糕的解决问题手段,因为前面的那些手段,还都是建立在人性向善的基础上的。而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信任的产物。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这之间的决然不同。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西方法制追求的不是正义吗?我这里要给出的回答是:的确,西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并非正义,而是公平。但是通过追求公平,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公平并不必然就是正义,而西方人认为,公平——即是正义.因此,在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法治思想下,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边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治思想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无法律即无行政”,而国民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只能对政府公共行政的一些而并非所有问题进行规定。其法治理念分别是:相等->对等—>契约—>人与人的契约和人与神的契约,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主线,人与人的契约追求公平能够得到正义,而人与上帝的契约是社会道德的基础。这两大观念,都接受着挑战。一方面公平能否保证正义,并不确定,而另一方面,对上帝信仰的动摇,使得众多后起的理论,在寻找能够代替上帝的立约者。因为整个西方法制的思想,不出公平与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理论走向,也无非围绕着这两个焦点展开。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两根柱子,并不牢靠,虽然不断有人在加固其基础,但是危机始终存在,并不能被西方社会、法制成就所掩盖,但这种思想有利于国家法治和政府公共行政的建立。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人难道就没有公平的概念吗?我觉得有,但是有区别。中国人的公平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公平的精度要求上,各有不同。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跟他算清楚。越是亲近的人,就越不妨糊涂一些,不必太过分明。这种现象也与整个社会缺少公共服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既然大的范围内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那么只能在小范围内自我实现。这种逻辑的必然表现就是小团体利益往往凌驾于大团体的利益之上,在小范围内提供种种公共服务,拢聚人心。同时,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人,安土重迁,大多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范围内,低头不见抬头见,,大家都礼让三分,守着和睦相处之道,作为善良的庄户人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就是讲求公平的办法。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制约国家的法治化和政府公共行政的建立、发展。 中西方的法治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那么社会目标呢?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但是在西方,法治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治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而这种法治理念,显然有利于政府公共行政的建设。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 补充: 平与正义在内涵上有所不同。公平侧重于利益均衡,正义侧重于利益对等;正义有利于鼓励竞争,扬善抑恶,公平则有利于缩小差距,保持平衡;针对个人利益分配应注重正义,而社会宏观调控应注重公平。然而,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不容忽视的。所谓公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合称,或公正可以分解为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
公平和公正的区别是公平的话应该是可以建立在双方基础上的协商退让等达成的协议。公正是不偏不倚,站在双方之外,不能用主观色彩去衡量事情。
1、《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对于正直的解释是:“不偏不曲,端正刚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
2、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是人们平时的习惯用语,意思差不多,可以通用。但广义上的公正和公平的概念不宜用于正式的场所。
狭义上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特别是理论层面上的公正和公平这两个概念,则各自有着明确的含义,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别。
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给每个人他(她)所应得”;而所谓社会公平,则是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显然,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
而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即:用同一个尺度衡量所有的人或所有的事,或者说是强调一视同仁,用以防止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采取不同标准的情形。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所以,凡是公正的事情必定是公平的事情,但是公平的事情不见得是公正的事情。这是公正和公平的最为重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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