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限行吗
法律分析:西宁还不限行
法律依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均衡城市外环内网道路内的交通流量,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决定对城区道路实行车辆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措施规定如下:
一、核定载质量为1吨以上(含1吨)的货车、核定载客19座以上(含19座)的客车、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每日07:30至20:3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海湖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小桥大街(天津路以南),门源路(小桥大街至朝阳东路),朝阳西路(祁连路至天津路)。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南北过境桥(电动自行车以及各类摩托车除外)、天津路。
二、核定载质量为5吨以上(含5吨)的货车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以下道路同时段限制通行:宁张路(天津路至刘家沟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南)。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天津路、朝阳东路(新村路以北)、南北过境桥。
三、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30至22: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通海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禁行范围)。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可以通行的道路为:南北过境桥。
四、每日07:30至09:0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30至19:00四个高峰时段内,标有统一标志的邮政专用汽车以及洒水车、除尘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园林绿化车等路面作业车,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五、市政、通讯、电力、给水、排水、燃气、卫生防疫、环保监测等工程救险车,除紧急救险任务外,不得在主城区限行、禁行的道路内通行、作业。
六、城市公交车和标有统一标志的专用校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线路通行。
七、区、县城乡公交车和从事客运的长途班车,严格按有关规定的线路通行,严禁在城区道路上随意停车揽客。
八、旅游车和通勤车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通行证通行,在指定的临时停靠点停车时应做到即上即下即驶离。需要长时间停放的,应当将车辆停放在各辖区的专用停车场内。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管控区间道路的交叉口、匝道口、上下线和分流合流交汇处,设置安装禁令标志和交通技术监控等设施。
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严格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护栏及其交通辅助设施的指示信息通行,违反本通告规定车辆在限行、禁行范围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消防车、救护车、军车、警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通行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首次入西宁并不限制。
进入西宁市区后,通常会有短信提醒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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