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地车办了进京证几环可以进
为进一步加强外埠进京车辆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会同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外埠车办理进京证新政策。
目前该政策已于7月27日对外发布,并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针对上述情况,为便于贵中心工作人员对此类咨询进行妥善答复,我局特以问答形式制定相应答复口径。
具体情况如下:一、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办理进京通行证最新的政策是什么?
答: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的,需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每次有效期最长7天,载客汽车每年每车最多办理12次,其它车辆不限制办理次数。
不进入上述区域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外)”,每次有效期7天,不限制办理次数。
二、进京通行证通过互联网或现场渠道办理,办理时需提交哪些证件?
答:需要提交驾驶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此外,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现场办理,并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三、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申请办理进京证的外埠机动车车辆状态和尾气排放标准进行核验,存在哪些情形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答:(一)黄标车(未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二)未达国Ⅳ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
(三)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且未复检合格的车辆。
(四)在本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
四、外省、区、市机动车在京期间,应遵守哪些管理规定?
答:(一)全天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建国门外大街、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木樨地桥至新兴桥段)。
(二)未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全天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
(三)未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
持“进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在有效期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
(四)未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或持“进京通行证(六环内)”超过有效期的载客汽车,在六环路(不含)以内和通州区全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天数。
(五)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以及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还应遵守相应的区域限行规定。
此外,军队、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已经领取“外埠客运进京证”的客运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但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但应遵守载货汽车的通行规定。
限行。根据外地车进京限行时间的规定,载客汽车:限行时间07:00-09:00以及17:00-20:00,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非载客营运汽车:限行时间09:00-17:00,限行范围:五环路以内(含五环),按照尾号限行。可以走五环双向主路,五环外辅路。 不可以走五环内辅路。
限行处罚如下:
受尾号限行的本市号牌载客汽车在五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处100元罚款,不记分。
未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机动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
已办理进京通行证件的外省、区、市载客汽车,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在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的,认定为"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并记3分;平峰期间违反尾号限行规定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处100元罚款。
北京限行时间及区域
1、公务用车限行区域
针对不同的车辆类型车辆限行的区域是不一样的,以下类别的公务用车限行区域为整个北京市的整个辖区。
2、非公务用车限行区域
五环以内的所有道路均为限行路段,北京市的城市布局非常规则,五环线路也非常容易识别,所以不会像其他城市那样难以记忆。
不受措施限制的机动车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由于目前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为了维护交通秩=秩序,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我做各地都做出来车辆限行的规定。北京市也根据当地外地车的车流量做出来外地车进京限行时间的规定,若违反了此规定,驾驶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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