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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子居住登记卡和电子居住证区别

百变鹏仔11个月前 (12-02)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居住证登记卡

1、外观颜色不同:居住证的颜色是绿色的,其背面有“北京市居住证”这6个大字,而居住卡的颜色是蓝色的,其背面有“北京市居住登记卡”这8个大字。它们均是由北京公安局印制发布的,且都有“北京一卡通”的logo,在激活充值后,均可实行一卡多用。

2、有效期不同。居住证的有效时间是1年,到期前需要续办;而居住卡的有效期较短,只有6个月,在到期前也是需要续办的。居住卡在超过有效期后,若是一直逾期未续办,就会被注销的,这点大家需要注意。3、用途不同。居住证的用途很多,实用性强,它既可以使随迁子女就学,可以申请积分落户,可以车牌摇号,可以申请保障住房,可以参加执业资质考试,可以进行机动车登记等等。而居住卡的用途单一,它在激活后可当公交卡使用,可乘坐公交、地铁。

居住登记卡是证明在北京居住满6个月的凭证,满6个月才可以办理居住证,所以如果您没有其它凭证下,先申领登记卡是必须的一步。每年需注签一次。居住证是由暂住证演变而来,更重要的是持居住证可以参加北京积分落户

办理居住登记卡的材料包括:

1、首先需要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本;

2、需要一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3、需要住所证明,如果是租住房屋,需要提供在有效期间里记载房屋的详细地址、承租人的双方姓名以及出租人;

4、对于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加盖单位人事的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1. 外观不同

2.申请条件不同

居住登记卡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小伙伴应当在到达北京3日内,携带身份证明、证件照片、在京住所证明办理居住登记卡,作为在京暂住登记凭证。

居住证针对的是在京居住已满6个月同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小伙伴。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来京时间证明(在京连续六个月的社保(五险)或个人工资薪金的所得税缴纳凭证或已满5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和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连续就读证明之一。若小伙伴们按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申请,还需携带居住证明哦~

3.办理地点不同

办理居住登记卡的小伙伴要去所在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流管站";办理居住证则需前往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4.有效期不同

居住登记卡的有效期为半年。如果小伙伴持有的登记卡有效期已满5个月,同时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申请卡换证。 如果暂时不符合换领居住证的条件,可以选择居住登记卡签注,以免过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北京市居住证的有效期是1年,到期需签注。北京市公安机关为了方便群众签注,将签注时间延长一个月,有效期满11个月且不超过13个月均属正常签注。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按照规定居住登记是由房东申报或者由房管所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的,不需要你去办理。居住证是一个证件,需要居住登记规定期限,才能自己去申请和办理;并且居住证的也不是一直有效,需要你每一年都去签注,否则就会终止使用功能。

法律依据:

北京电子居住登记卡和电子居住证区别

《居住证暂行条例全文》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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