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加管教的下一句
严加管教没有下一句,可以接”自古严师出高徒“。多用来称赞好师傅培养出好徒弟,严格的老师培养出好学生。
严师出高徒是传统的教学理念,就像孟子说的:“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严师出高徒
严师能够在合作研究中发挥弟子的优点和长处,常把弟子的功能模型,引导到本身力量通常不可能达到的水平。“就像一个网球新手和网球冠军进行比赛时的情况那样你好像打出了连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发球。他从你那里听取了某些重要事项的报告后,十分钟后就导出了答案。”
严师就是一面夺目的旗帜,吸引着弟子们去追赶、超越。严师的能力提供了足以匹敌的模范。
严师出高徒。严师靠的是什么?是自己渊博的知识,高超的教学艺术,魅力四射的人格,一丝不苟的严格要求。
所谓严师出高徒强调的是教师自身的智力、功底、修养、水平、品德等方面总和在教育教学中的具体实践,教师的内功与学生学习活动相结合,外化为学生进步超群卓绝,造就一大批出类拔萃的学生。
“严师出高徒”要有多方面的缘由。师傅自己有渊博的学识及出色的办事能力,这是先决条件,必须重视因材施教,要有独具一格的教学经验,还要有很好的处世金针,此其一。
徒弟本身要有很好的身体素质,这是学好本领的基本保障,要有锲而不舍、积极进取的精神,还要有一定的天赋,此其二。第三是严格要求。这三方面紧密相联,缺一不可。
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即保外就医后收监执行的剩余刑期时应该扣除保外就医的期间。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那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应该计入执行刑期呢?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我认为,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被批准保外就医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看,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罪犯及其家属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或罪犯及其家属与医疗鉴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的病情证明文件,或是监管干警与罪犯及其家属相勾结,徇私舞弊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致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被批准(决定)保外就医。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医疗鉴定单位诊断、鉴定有误,将病轻鉴定为病重等,或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及监狱管理局等审批机关在呈报、审批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呈报、批准保外就医。
对于前一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况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决定应视为无效,依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将这部分罪犯收监执行时,应将其违法保外就医的时间从执行刑期中扣除。
对于第二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形虽说不符合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但其过错不在罪犯方,而在于执行机关及其干警工作上的疏漏或渎职,过错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不应由无过错的罪犯承担。如果其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不公平的。保外就医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由当地公安机关监督、管教,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范围等,这一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收监重新执行保外就医时间,实际上是一种重复执行,无形中延长了罪犯服刑时间,使罪犯不能在法定期间终止执行刑罚,是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造成执法上的不严肃。所以,对于这种情形的保外就医罪犯,发现其保外就医不符合条件时,如果其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执行未满的刑期,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计入执行刑期。如果其刑期已满,则应依法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对身患重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即根据罪犯病情,决定保外就医的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监狱派干警考察或发函调查,如果病情基本痊愈,应及时收监执行;如果病情尚未好转,需继续治疗的,要依法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实际执行中,很多地方存在保外就医罪犯到期没有及时收监,长期滞留在社会上的情况。那么,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呢?
我认为,对于超过保外就医时间的期间,应计入罪犯的执行刑期,对其超过期间重新执行是不妥的。理由是:这部分罪犯之所以超过保外就医时间,没有及时收监执行,是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考察造成的。现行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保外就医人员,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进行日常性监督考察。期满前,监狱等执行机关应派干警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了解罪犯病情治愈情况,如病情痊愈的,应收监执行;如病情严重需继续治疗的,应由监狱等原执行机关提出延长保外就医的意见,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对于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由此可见,造成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不收监,又没有依法办理续保手续而长期滞留社会的情况,一般是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没有严格执行考察制度,没有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所致。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滞留社会,作为罪犯本人其行为不触犯有关规定,也就不应重新执行其刑期。
按照监狱法的规定,罪犯被执行刑罚,其义务主要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参加劳动。罪犯处于被监管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管理的地位。被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必须遵守有关暂予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规定和纪律,如接受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理和考察,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去外地等。
法律及有关监管法规没有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期满须自行回归监狱。罪犯是被考察、被收监的对象。所以,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保外就医罪犯期满后,监狱不对其进行收监,公安机关不对其送交监狱执行,导致罪犯滞留社会的,对罪犯而言是不违反规定的。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情形,不属保外就医制度执行中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时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如前所述,由于监狱、公安机关不按时进行考察,致使保外就医罪犯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显然不属这种情况。保外就医罪犯到期后既没有收监,又没有办理续保手续,可视为保外就医的继续状态,罪犯在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期间,只要不擅自外出,其超过保外就医期限的时间,就应计入执行刑期。
以上是一个律师的回答,我不想罗列法条。牛玉强这种顺延刑期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