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利于民 不必法古出自哪里
出自于汉朝刘安的《淮南子》,是其《汜论训》里面的一句话,原文是“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淮南子》
《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刘安子》),是西汉皇族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集体编写的一部哲学著作,属于杂家作品,该书在继承先秦道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了诸子百家学说中的精华部分,对后世研究秦汉时期文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班固《汉书·艺文志》将其归入“杂家”,《四库全书总目》亦归入“杂家”,属于子部。
《淮南子·汜论训》原文节选
鲁昭公有慈母而爱之。死,为之练冠,故有慈母之服。阳侯杀蓼侯而窃其夫人,故大飨废夫人之礼。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末世之事,善则著之。是故礼乐未始有常也。故圣人制礼乐,而不制于礼乐。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夫夏商之衰也,不变法而亡。三代之起也,不相袭而王。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化。衣服器械各便其用,法度制令各
因其宜,故变古未可非,而循俗未足多也。
译文
鲁昭公对抚养自己的慈母十分敬爱,她去世以后,为她服丧一年,所以就有了为慈母守孝的规定。阳侯看中了蓼侯夫人的美貌,在宴飨时杀死了蓼侯,抢走了他的夫人,因此就有了大飨时废除夫人执豆的礼仪。先王的制度,不适宜的就废除它;末世出色的政绩,也要让它显明。可见礼乐的规定是没有常规的。因此圣人制定礼乐,而不被礼乐所制约。治国有常则,而以利于人民为根本;刑赏教化有法规,而政令通行才是最大的要求。只要有利于百姓,就不必遵循古制;只要符合大事,就不必依循旧章。夏、商的衰微,是因为不变法而灭亡的;禹、汤、武王三代的兴起,是不相互因袭而称王的。因此圣人执政法律和时代一起变动,礼制与习俗一起变化。衣服器械,各自方便他们的使用;法令制度,各自依照他们的适宜情况而制定。因此改变古制无可非议,而依循旧俗不值得赞美。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的意思是什么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
出自道家经典著作《文子》,
全文是:“老子曰: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道,而令行为右。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俗。故圣人法与时变,礼与俗变。”
这句话的大意是说,人们应该基于当下现实,如果百姓能够获益,不必效法古代规定;如果能把事做得体,也不必遵循俗法。“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的意思是只要对人民有好处,就不必一定要效法古人的制度;只要有助于事情的成功,就不必沿袭旧有的规矩。
出处:
出自汉代刘安编纂的《淮南子·汜论训》。原文说:“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淮南子》简介:
《淮南子》著录共分为内二十一篇、中八篇、外三十三篇,内篇论道,中篇养生,外篇杂说。以道家思想为主,糅合了儒法阴阳等家,一般列《淮南子》为杂家。
实际上,该书是以道家思想为指导,吸收诸子百家学说,融会贯通而成,是战国至汉初黄老之学理论体系的代表作。
《淮南子》在阐明哲理时,旁涉奇物异类、鬼神灵怪,保存了一部分神话材料,像“女娲补天”“后羿射日”“共工怒触不周山”“嫦娥奔月”“塞翁失马”等古代神话,主要靠本书得以流传。
《淮南子》作者及版本:
1、作者。
《淮南子》是淮南王刘安及其宾客共同撰著的;但是史称淮南王“招致宾客方术之人数千人”,这些人不可能都是《淮南子》的作者;淮南王的门人宾客中究竟有哪些人参与了《淮南子》的撰著,于是又有一种比较明确的说法。
认为是淮南王刘安“与苏飞、李尚、左吴、田由、雷被、毛被、伍被、晋昌等八人,及诸儒大山、小山之徒,共讲论道德,总统仁义,而著此书。”(高诱《淮南鸿烈解序》)指出了淮南王以外的另一些作者的名字。
再后来,这里出现的八个名字又被统称为“八公”,于是《淮南子》的作者就成为淮南王刘安和八公了。梁启超说:“《淮南子》匠心经营,极有伦脊,非漫然獭祭而已。”
2、现行版本。
通行本为二十一卷。明正统《道藏》本将《原道》《俶真》《天文》《地形》《时则》《主术》《汜论》分为上下卷而成二十八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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