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收监执行的种类和条件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须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
2、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
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宣告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撤销缓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
2、缓刑期间发现漏罪。
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
1、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3、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于监外执行的。
4、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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