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与拘留的区别
留置与拘留的区别如下:
(一)法律依据不同留置措施的法律依据为《监察法》,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另外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节严重、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先行拘留。
(二)执行机关不同、执行场所不同。留置的执行机关为监察机关,拘留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三)适用对象不同。留置措施主要针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拘留措施适用的对象较为广泛。
(四)决定程序不同。留置的程序,依据《监察法》第43条,应当由监察机关***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拘留的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拘留时应当出示拘留证,由办案公安机关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派员执行,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五)期限不同。根据《监察法》第43条,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拘留措施转为逮捕;不批捕的,被拘留的人应当立即释放。简单来说,拘留后、逮捕前,时间最长为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立案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已涉嫌违法违纪,对其所涉问题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而留置措施是指,经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后,认为有必要对当事人进行留置展开审查调查工作,在留置期间,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有关证据,交待政策,对其涉嫌违纪或违法问题,已查证确实充分后,构成犯罪要提请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直至起诉交付法院审判。
留置措施是监察委对被调查人立案调查后采取的一种措施。立案审查是留置的前提,但并不是立案调查后就得一律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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