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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的区别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0#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债权人债务人

法律主观:

破产重组与破产具有下列区别:

1、后果不同。破产重组后,如果重组计划顺利执行的,公司能够重新进行经营活动;而公司破产后,只能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和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

2、程序不同;

3、其他不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什么是破产重整?

通俗讲,不是严谨的法律概念啊。破产就是丧失偿债能力。清算就是在丧失偿债能力后,将债务人现有的资产处置掉并按照一定规则偿还全部债务。资产重组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联系前面的两个名字,我估计你这里的资产重组应该是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是指对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说白了就是通过债权人减少债权、引入新的投资人或原有的出资人出局的方式,使企业轻装上阵起死回生。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清算: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终止前必须进行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决策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主体资格不消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破产重整”是一个法律词汇。

说实在的,中国人都很陌生。真正意义上符合市场经济的企业破产法,大陆在2007年6月1日才开始实施。

以至于到了现在,中国老百姓一听到“破产”二字,还是会很恐慌:这家企业要完蛋了,欠账要瞎了!

再听到“破产+重整”,更着急:这重整不就是换人吗?旧股东欠我的房子和债,是不是黄了?

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破产重整。

重整,其实叫作“公司更生”更加好理解。我国破产法中定义的重整,就是公司经过一系列法律程序之后,企业重新获得经营能力,走上运营新轨道。

简单来说,就是企业由于经营问题,资不抵债时,管理层或者债权人为了让企业还能运营下去,就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批准,原来的债权人就暂时不能向破产企业要债。企业需要向债权人拿出一套重整方案,才能延期归还债务等。

以房地产破产重整为例:

债权人(债主,如业主、施工方、投资方等)或债务人(欠钱的开发商),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即是说,就是欠债的或者被欠债的只要符合破产法规定,都可以提出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其实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建立一个债务清偿体系,一方面拯救企业,一方面清偿债务。具体实施可分为四步走:

1. 债务、资产评估:

律所入驻,梳理开发商的债务关系,核算评估资产,协助制定重整计划。

2.制定重整计划:

债务人(开发商)或者其管理团队,要拿出一套重组方案,其中要理清债权,写清楚如何重新调整,如何补偿债主,怎样执行,谁来监督等。

即是说,要算算欠谁的钱,打算怎么还。所以在重整计划之前,很重要的一项就是申报债权,业主最近填的申报单,即是这个作用。

3.批准重整计划:

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计划。如果部分表决组不同意,可以再表决一次,如果还不通过,就申请法院来裁决或批准。这里面涉及到各方的沟通和利益协调。比较麻烦。

4.执行重整计划:

债务人执行计划。当然,在美丽之都重整中,这个执行应该受到政府的进一步监管,避免重整后的资产再出乱子。

当然,如果重整不成功,开发商也可能走入最后的破产清算,这也是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

重整就意味着公司原有股东需要出让部分,甚至全部的股权给债权人,从而债权人成为重组后新公司的(主要)股东。这里面,会有一些冲突需要解决,也事关重整计划是否能通过:

冲突一:谁的债务优先保证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涉及原有股东、新旧股东、新股东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冲突,以及股东、高级债权人、普通债权人、企业管理层、员工、政府,谁的债务优先偿还。

冲突二:旧股东愿不愿意出让,债权人能拿多少

即使破产,原来股东肯定希望保留企业所有权,债权人则恨不得重整后拿走100%的股权,补偿自己的损失。

冲突三:资产的价值评估

对于债务人来说,资产重新评估,原有资产评估价值越高,越能抵债,给自己留条后路,但这显然不符合债权人的利益。

冲突四:多股东,复杂债权的重组

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的区别

破产重整是一种救济手段,对债权人如此,对债务人同样如此。尤其是多个股东都是债务人,每个股东都想自己承担最少的债务,每个债权人都想自己优先得到补偿。

只有解决好这四个冲突,重整计划才有希望。

当然,在重整中,如果开发商手里还有优质资产,可能还会出现新的进入者,一方面收购债务,另一方面重新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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