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上有政策,下有政策”是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一种常见的现象。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上有政策,下有政策”既可能对公共政策的目标产生消极的影响,但也可能对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产生积极的作用。一项政策想要得到很好的执行同时产生积极的结果,政策的变通是必不可少的。而政策变通又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政策变通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政策,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而消极的变通过分强调了灵活性,违背了原政策的基本净胜,也是对原政策的背离。在现实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一、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主要表现
1.“添工加料”、附加条件的执行。在这种政策执行的过程当中,政策执行者一般都会添加一些原有政策所没有的东西,而添加的这些东西往往是不合理的,不可行的,但政策的执行者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把它们强行加进去,使这些不合理的不可行的大东西变成合理的可行的,这样就会影响既定目标的实现,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土政策”。它们口头上喊的是政策执行原则与灵活性相结合、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口号,实际上是自立一套,谋取私利。
2.象征性、“走过场”式的执行。我国政策制定、执行属于直线网络系统,这个系统正常运转必须按照一定规则来,下级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所做的决策,必须维护上级政策制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意见、有看法可以利用正规的渠道和方式逐级反映,但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时间的方式执行,这是政策执行的最高准则,但是在我国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象征性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的现象。
3.改其实质、曲解其意的执行。这种现象大都是由于政策执行者根据自身有利的部分予以实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导致政策无发真正地贯彻落实,甚至受到与初衷。很多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时往往加入了很多个人的理解,曲解了政策的原本意图,导致政策执行偏差。比如说公款吃喝问题,中央政府规定公款招待是四菜一汤而基层政府实际实施的是公款招待每人四菜一汤。
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产生的原因
“上有对策,下有政策”从本质上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产生的主要原因无非是利益的驱动。
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根本原因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公共政策本质上是对一定社会关系中不同群体的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政策执行过程就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本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根本动因在于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同的社会阶级、集团、政党、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活动,同样是为了通过影响政策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因此,利益是政治经济活动的主旋律,这必然导致各个利益集团为了本身的利益进行博弈,力求自己利益最大化。
2. “上有政策,下有政策”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监督机制过于分散。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机制虽然已经形成,但是仍然很不完善,行政部门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政令不畅”等现象,从而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提供了条件。
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本身设计的缺陷。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缺陷:一是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应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在执行政策规范与客观实际产生了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的基础;二是政策目标错误或者模糊不清、政策内容混乱、政策活动主题的职权责任与活动期限界定不科学,这就给政策执行者提供了可趁之机;三是政策体系不配套,新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政策目标、内容和效应相互冲突等等。
三、有效治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对策
在我国政策执行体制中,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中政府是唯一的政策执行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权力随着公共管理重心的下移而日益社会化,啥它对公共权力的垄断被逐步取消。在现代社会中,政策的执行迫切要求提高政策主体的执行能力,它不仅关系到政府治理社会的效率和效果,而且直接决定着政策执行的效果和效率。
1. 树立正确地政绩观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基本前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首先好解决的问题是“政绩为谁创”,始终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选择,切实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其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创造政绩。再次解决好“靠什么创政绩”的问题,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实事求是,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
完善政策执行的监控体系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重要保证。政策执行者之所以敢挑战上级政策的权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策执行监控机构法律地位低,权威性不够。
2. 在社会政策执行中坚决贯彻原则性、灵活性和整体性原则。在执行政策中,要坚持政策的原则立场,严格执行政策的规定及其要求,全面、良好地实现政策的目标。在不违背政策原则精神和坚持政策方向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的实施方法,从而使政策更适合各个地方特定的经济环境,是政策更加完善,使政策目标得到迅速而全面地实现。同时,在社会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把政策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注意发挥政策的整体效益,各级政府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关系,协调好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的关系。
总而言之,长期以来,“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广泛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的直接原因。中国幅员辽阔,行政事务纷繁复杂,政策多种多样,即使监督机制在健全,配套人员再多,也不可能杜绝一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不忠实执行政策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违法渎职、贪污腐化、执行失误等各种行政案件要坚决查处,毫不留情地依法惩处各种违法失职的行政官员,是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政策执行中长期存在着的一种普遍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地方分权的发展,“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非但未能克服,反而有加剧之势,成为影响有效的政策执行一种障碍性因素。因此,有必要加以认真分析。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主要表现:
1、“你有政策,我有对策”——替换性执行。当执行机关和部门所执行的政策对自己不利时,执行者就制定与上级政策表面相一致,实际相违背的实施方案,使上级的政策难以得到贯彻落实。例如,中央要政企分开,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摇身一变成为行政性公司,即翻牌公司,照旧行使政策直接管理企业的权力,或者以组建集团公司名义把已经下放给企业的自主权重新收回来。根据1992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件》,中央政府给企业下放了14项基本权利,这一政策对搞活国有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是有益的。但是这些下放的权力真正落到企业的并不多,其中的大部分被各级地方政府截留收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2、“曲解政策,为我所用”——选择性执行。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中对政策原来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导致政策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为例。改革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减少国家财政负担,搞活房产建筑企业,实现住房商品化,解决住房分配不公的问题。但在实际贯彻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自行“变通”,规定了一些原政策所没有的内容,结果使得这项政策明显向占有较大面积和较高质量住房的既得利益者倾斜。还有相当多的地方甚至公然曲解政策原意,把住房商品化解释为低价出售公房。正因为各地各部门出于自身的利益而有意曲解政策,使得国家的几次房改政策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
3、“软拖硬抗,拒不顺从”——象征性执行。政策执行的最高准则在于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于***员来说,执行政策是党的纪律;对于普通公民来说,执行政策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执行机关或人员有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有的只是采取象征性执行措施,甚至抗拒执行。例如,假冒伪劣商品已发展到无孔不入、令人防不胜防的地步。针对这一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近些年来,国务院一再强调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先后通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还专门成立了“打假办”,开展诸如“质量万里行”、“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活动。可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禁而不止,打而不死。究其原因,与地方保护主义从局部利益出发抗拒中央政策,包庇、维护本地制售假冒伪劣者有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经济利益,对假冒伪劣犯罪行为不闻不问,熟视无睹,任其发展;有的地方政府认为打假“怕影响本地经济发展,影响当地财政收入。”执法部门刚要查处,一些领导就出面说情开脱,甚至要求要“一致对外”等等。河南周口地区假药、河北省无极县假药案都是此种表现。[1]结果一些地方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4、搞“土政策”——附加性执行。附加性执行指的是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常附加一些原政策目标所没有的内容,把本不可行的事情变为可行之事,影响了目标的实现,所谓“土政策”,就是打着贯彻上级政策要结合实际的旗号,自立一套,自行其是,谋取私利。例如,我们搞市场经济,要建立社会主义大一统市场。但一些地方往往立足本地,搞小而全的生产体系。在生产快速发展时期,为保护本地利益封锁信息、技术和资源,禁止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搞“土政策”,到处封关设卡,争夺资源的“大战”此起彼伏,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危害中央宏观政策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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