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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法院的抗诉是针对做出具体行为的法院吗?

是丫丫呀10个月前 (04-08)阅读数 6#古诗
文章标签人民法院下级

C,审判监督抗诉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抗诉。对象是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市中院做的,找他的上一级检察院就行了。

检察院对法院的抗诉是针对做出具体行为的法院吗?

二审抗诉是同级抗,审判监督抗诉是上抗下

民事诉讼法208条第2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提请(自己的)上级检察院(对自己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刑事诉讼法第185条与第205条里的抗诉有什么区别吗?抗诉明明是上级检察院因下级法院的错误问题而对同级的

根据协调的方向分:对上协调、对下协调和平行关系协调。

(一)怎样对上协调:

1、与上级领导者的交往要适度。(1)尊重而不恭维;(2)亲近而不庸俗 ;(3)服从而不盲从。

2、要尽职尽责尽力而不越位。越位情况有以下几种:

(1)决策越位。不该自己决定的事情拍板决定 ;

(2)表态越位。表了不该表的态 ;

(3)工作越位。做了不该自己做的事 ;

(4)场合越位。不按场合要求摆不正自己的位置 。

3、创造性地执行上级领导者的指示。由于领导所制定的工作方针、计划、要求一般都是针对全局的,因此下级必须在领会这些方针、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也是下级工作水平、工作能力的主要体现。

(二)怎样对下协调:

应遵循公正、公平、民主、信任、原则。具体做到:

1、不搞亲疏。客观、公正对待“疏者”,应有将“疏者”当作治疗自己各种弱点、缺点的良药的气魄。

2、对下级须尊重以礼。尊重下属的人格尊严,以礼相待,尊重下级的进取精神,维护下级的积极性、创造性,关心信任下属。

3、要 “一碗水端平”。有句古话说:“不患不得,唯患不公”。

能公平、公正安排工作;能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能公平、公正地实施奖惩是树立良好风气必要条件。

4、多指导、少摊派。分类指导具体工作,不搞或少搞摊派,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

(三)如何协调平行关系

1、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尊重别人的同时也是尊重自己。赛场上要尊重对手,工作中要尊重同事。不搞小团体,对同事平等相待,否则,只会害人害己。

2、相互信任,坦诚相待。在同级领导之间,“听风就是雨”,不仅伤害感情,影响团结,而且也会孤立自己,影响工作。对此不可视之为“小事”。

3、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尽管同级之间总体工作能力和水平不相上下,但在某一方面却会有长短、优劣之别。有些人常喜欢以己之长比他人之短,因而难免造成某种心理冲突,使同级关系紧张。如果善于以己之短比他人之长,则会明显增强同级之间的吸引力,有效防止这类矛盾的发生。

4、诚恳沟通,增进感情。沟通是协调的基础,同级之间良好感情的增进,首先在于主动沟通。实践证明,善于主动沟通者,都容易被对方理解和信任,彼此之间的“心理防线”都容易迅速消除。相反,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彼此“各揣心腹事”,最容易发生心理冲突,造成“僵局”。在这种情况下,最需要一个主动者,首先敞开心扉,疏通情感交流的渠道。如此,对方也会逐步开启“心理门户”。这样“一来一往”,感情自然会逐渐增强。

5、雪中送炭,助人于急。千金难买雪中炭,一文不值锦上花。这句话谁都懂,但做到的却不多。当对方遇到困难、挫折或工作上出了“漏洞”,最需求你帮助的关键时刻,如果你及时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这是最有价值并最能产生“奇效”的。如果在同事工作出了“漏洞”需要“补救”时;遇到难题拿不出主意时;新上任情况不熟时;受到打击身陷逆境时;以及生活上遇到某些困难时给予及时热情的支持或帮助,对方是难以忘怀的。

6、优势互补,通力合作。十全十美的同志是不存在的,人的经历、知识、能力、性格等各有差别,各有短长,需要取长补短。如果内部关系协调,每个干部都愿意同他人合作和交流,这样就能形成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心理气氛,就能够形成互相配合,密切合作,相互补充的群体功能。如果内部关系不协调,以破坏他人的工作来换取自己的成绩,虽然一时间能受到领导的认同,但经不起时间的考验,会造成人与人之间存在戒备,甚至敌视状态,就必然导致知识相轻、能力相斥、性格相悖的冲突现象,互补功能也难以得到发挥。

7、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宽容别人偶尔的过失,是党群干部必备的品质。当然,容忍和谅解并非无原则的迁就,而是要在共同的目标中的容忍和体谅。为了团结和谐,为了事业发展,对工作,要大事清楚,小事糊涂,千万不能从个人恩怨出发、借机整人,即使是在误解很深、对立情绪相当严重的情况下,也要以大局为重,合作共事,容人之短,取人之长。

8、大处着眼,顾全大局。凡事都要从整体出发,顾全大局。如果在哪一方面或环节上出现了空当,我们要主动关心和补上,切勿坐视不管。有时为了整个集体的利益,甚至要抑制自己的某些习性,使自己的兴趣、爱好、作风、方式等个性融合在集体乐意接受的环境中,真正做到和大家意合情投。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85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此时启动的是二审程序。而205条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此时启动的是再审程序。

抗诉(185条)的具体程序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法院所作的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不服,此时需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因此,抗诉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简而言之就是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抗诉。

审判监督(205条)的具体程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对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里的抗诉启动的是再审程序,区别于185条的抗诉),简而言之就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向同级法院抗诉。

其实只要弄清楚两个抗诉所启动的程序是不一样的,就可以明白为什么检察院的级别是不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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