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没有无义务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相互依存,不能分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权利义务相一致”。
其实马克思说这句话的基础是民法。
民法上最能体现这一点。例如,甲乙订立一个合同。约定甲卖给乙一块手表,乙给甲1000块钱。那么,在这个合同中,甲的权利是向乙请求1000块钱的给付,而乙的权利是向甲请求一块手表的交付。
那么,甲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乙交付符合约定的手表的义务;而乙有他的权利的同时也有向甲支付1000块钱的义务。
扩展资料:
权利与义务相对称
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在法律上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义务,
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会只承担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做出或者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不过,这个定义并不是完美的,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实际上,既然上述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都能表示权利的某种本质,那么,以这五个要素中的任何一个要素为原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错。究竟以哪一个要素或哪几个要素为原点来界定权利,则取决于界定者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主张。
同时,“为道德、法律或习俗认定为正当”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解释。例如,在利益问题上,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有的则是不正当;有些利益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是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有些利益在法律上不能被主张,但在道德上或政策上却可以主张。
又如, 在自由问题上,如果以意志自由作为权利的本质,动物、精神病人和智力发育未成熟的婴儿和孩童便不享有权利。以上所述,与其说是关于权利的定义,毋宁说是关于权利的一种定义方法,它代表着理解权利概念的一种路径。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
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人民网--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民网--厘清“权利”与“义务”的两个认识误区
这两天浏览新闻的时候,看到一则关于“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的报道。在这则报道下面,小伙伴们各抒己见,发表了不同的意见。
有的小伙伴觉得这样的事很常见,没什么好“大惊小怪”的;也有小伙伴认为这样的行为就是赤裸裸的xing 别歧视,区别对待;还有小伙伴说自己也经历过类似的事情,但是最终不了了之,劝当事人不要再白白浪费力气了。接下来,咱们就先聊聊这件事,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河南郑州岗李村的张女士因为出嫁的缘故被取消了村民资格,最终导致无权再去分土地。对于村里这样的做法,张女士表示难以理解,并向法院提起了多轮诉讼。但是一审、二审,都以张女士的失败宣布告终。
该村村民会议表示:“闺女只要一放炮出嫁,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家里没男孩的家庭,多女孩的家庭,可以招一个女婿,只承认招一个,如果招第二个不享受村里任何待遇”。而张女士是家里的第二个女孩,虽然也招了上门女婿,但是属于不享受任何待遇的那种。
其实,这件事不仅仅像我们看到的那么简单,里面还有许多的事情牵扯,在这里我也就不细去说了。咱们还是讨论一下所谓地“男女为什么不能同等对待”的事情吧。
在一些人的眼中会认为村里这样的做法就是“重男轻女”,有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心态。不可否认可能存在这样的心理,但我觉得主要的原因并不是这个。
因为分土地是按照户数去分的,假设外嫁女可以在本村分得土地,那么男方又在他所在的村分得了土地,这样不就意味着一户分到了两块土地吗!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违法。
也有人会说,让他们签订协议,规定只能一方在所在的村能分的土地。那这就表示需要双方所在的村去协同调查,不仅繁琐而且难度也会比较大,实际操作起来还可能引发各种矛盾。
我这么讲也并不是说外嫁女就没有资格去分土地,只是想表明问题并不是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简单,更不能用于说明男女没有被同等对待。
同时我还想说,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即使是性别也一样。有的事情是女性优于男性,而有的事情则是男性优于女性,这很正常,只要在绝多数事情上是公平的我觉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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