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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这句话有什么法律意义?

小肉包7个月前 (04-10)阅读数 5#古诗
文章标签原则行为

“原则上”的法律意义究竟是什么

时间:2007年12月12日 01时16分 作者: 郑文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11月21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禁公车私用。同样,在2007年9月19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六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今年中秋、国庆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并特别强调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政府调价措施。二者共同的地方在于:都是规定“原则上”不再从事某某行为。

但是在六部委的通知下发后不久,即在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又发出通知,决定自11月1日零时起将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价格每吨各提高500元。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原则是一种什么样的原则呢?“原则上”又具有何种法律意义呢?

原则就是人们行为的基础性准则,是具有一定持续性的规则。它的“唯一价值”在于其对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任何一项原则,如果失去了对主体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力,就不能称之为原则。而对于“原则上”却可以有不同的理解。首先可以将其理解为是在坚持原则基础之上的行为,即行为应当与原则是一致的,否则就是违反原则的。其次,对于“原则上”还可以有这么一种理解:原则是具有约束力的规则,是一般情况下的行为规则,“原则上”是灵活性的一面,是对原则的突破。此时的“原则上”就具有“凌驾于原则之上”的含义了。从实践来看,人们对于“原则上”的理解还是以后一种为主。

从上述的政府调价行为来看,不调价是原则,调价是“凌驾于原则之上”的行为,也是符合这种认识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与“原则上”的关系就演变成了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言,就是权力行使的一般情况和权力行使的特殊情况的关系。

由于行政行为与一般社会主体的个体行为不同,具有强制性,具有广泛而直接的影响,与政府的诚信和权威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民心向背的问题。因此,必须强化行政主体按原则办事的意识,不能将行政行为的办事原则,沦为安抚民心、保持社会安定的精神安慰剂,而失去了原则的本来面目。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有必要对于“原则上”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和严格的限制,否则就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甚至于是特权泛滥,就会造成原则沦为“原则上”的遮羞布现象的出现!

由于“原则上”是对于一般原则的突破,为了保证一般原则的有效实施,对于“原则上”的行为必须采取列举的方式进行规范,而不能在禁止一种行政行为时,只是做出“原则上”的禁止。如果不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原则上”的行为进行规范,“原则上”就成为一种高度自由裁量权的授权性规定,其最终的结果就是使原则性的规范完全虚化。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明确规范“原则上”的行为甚至比原则性的行为更有重要意义!

我国现在有很多行政行为,是以抽象的行政行为之通知、决定等方式为指导的,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和实体规定,如政府的调价行为,就缺乏有效听证程序。为了有效防止“凌驾于原则之上”的行政行为的出现,还原则以其本来面目,制定完善的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是根本,这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建设诚信政府的最有效途径。

原则上不允许是什么意思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出自《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在第(3)条资金划拨中规定。

《通知》明确,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通知》还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下列支出除外:

1.依照《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制度规定,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原则上”这句话有什么法律意义?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法律分析:

异地运遗体管理办法,法律有规定民政部原则上是禁止尸体跨界运输,意思就是要就地火化,只允许带骨灰,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丧事承办人出具相关申请材料,填写《遗体外运申请表》。 得到市民政局受理申请,之后市民政局审核决定(批准文书为《遗体处理通知书》,有效期为遗体运输至目的地止)。 之后看你选择什么交通方式了,公共交通是不允许的,基本都是殡仪馆专门车辆 根据有关规定,在异地去世人员,原则上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 因特殊原因确需运回原籍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必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须在当地殡仪馆进行防腐、消毒等处理须由当地卫检部门出据的《移运证》须由当地殡仪馆承办遗体运送业务。 运送到安葬地殡仪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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