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上而立其中 择中而立其下 ,有句话大概意思是这样 ,原文是这样说的吗?
原文应该是“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意思是你要得到最高的 但是你得到了中等的 你要得到中等的。你得到了下等的。 你想要得到下等的 就什么也得不到了。 寓意一定要把自己的目标定高点。只有努力学习,才能登峰造极~
谢谢,请采纳,如有问题请追问!
嗯,补充一下,关于此话的出处有很多,有些话意思相同,但是用字不是很一样,下面是出处:
其实这句话有很多版本,如:“法乎其上,则得其中,法乎其中,则得其下。”
《孙子兵法》也云:“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
语出唐太宗《帝范》卷四:“取法于上,仅得为中,取法于中,故为其下。”
孔子教育学生的话:“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取乎其下,则无所得矣”。
宋末元初时期的诗词评论家严羽在其《沧浪诗话》中曰:“学其上,仅得其中;学其中,斯为下矣。”
由于自古流传下来的有众多版本,所以具体出处不易考证。如果单从学习求知的角度来分析,“学其上者,得其中,学其中者,得其下”这句话说尽了学习之道,也就是说读书学习不能“死”学,如果生搬硬套的话,最多得其形而未得其神,那么即使你读了一部好书,又怎能完全领会其中的精髓呢,就更谈不上把学来的知识灵活应用变成自己的东西了。有句古话说:“尽信书不如无书”,说的也是同样的道理。所以我们学习要辨证地去学,同时更要学会创新,这样社会才能不断发展前进。
希望楼主采纳!!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 关于中庸的诗句
关于中庸的诗句 1. 关于中庸的诗句
1.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
2.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现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3.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4.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小人之反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
5.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
6.子路问「强」。子曰:「南方之强与?北方之强与?抑而强与?宽柔以教,不报无道,南方之强也。君子居之。衽金革,死而不厌,北方之强也。而强者居之。故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
7.子曰:「道不远人,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
8.言顾行,行顾言,君子胡不慥慥尔!
9.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呼其外。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
2. 孔子有关中庸的句子
第一章『1』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
『2』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
『3』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4』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5』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第一章,子思述所传之意,以立言。
首明道之本原出于天,而不可易;其实体备于己,而不可离。次言存养省察之要。
终言圣神功化之极。盖欲学者于此,反求诸身而自得之,以去未外诱之私,而充其本然之善。
杨氏所谓一篇之体「要是也。」其下十章盖子思引夫子之言,以终此章之义。
第二章『1』仲尼曰,「君子中庸;小人反中庸。」『2』「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
小人之反(有书作“小人之反中庸也”,也有书作“小人之中庸也”)中庸也,小人而无忌惮也。」第三章子曰:「中庸其至矣乎!民鲜能久矣。
」第四章『1』子曰:「道之不行也,我知之矣:知者过之;愚者不及也。道之不明也,我知之矣:贤者过之;不肖者不及也。
」『2』「人莫不饮食也。鲜能知味也。
」第五章子曰:「道其不行矣夫。」第六章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
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
其斯以为舜乎!」第七章子曰:「人皆曰『予知』,驱而纳诸罟擭陷阱之中,而莫之知辟也。人皆曰『予知』,择乎中庸,而不能期月守也。
」第八章子曰,「回之为人也:择乎中庸,得一善,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第九章子曰,「天下国家,可均也;爵禄,可辞也;白刃,可蹈也;中庸不可能也。
」第十章『1』子路问强。『2』子曰,「南方之强与,北方之强与,抑而强与?」『3』「宽柔以教,不报无道,南方之强也。
君子居之。」『4』衽金革,死而不厌,北方之强也。
而强者居之。」『5』故君子和而不流;强哉矫。
中立而不倚;强哉矫。国有道,不变塞焉;强哉矫。
国无道,至死不变;强哉矫。」第十一章『1』子曰,「素隐行怪,后世有述焉:吾弗为之矣。
」『2』「君子遵道而行,半途而废:吾弗能已矣。」『3』「君子依乎中庸。
遯世不见知而不悔:唯圣者能之。」第十二章『1』君子之道,费而隐。
『2』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所不能焉。
天地之大也,人犹有所憾。故君子语大,天下莫能载焉,语小,天下莫能破焉。
『3』诗云,「鸢飞戾天;鱼跃于渊。」言其上下察也。
『4』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妇;及其至也,察乎天地。第十三章『1』子曰,「道不远人。
人之为道而远人,不可以为道。」『2』「诗云,『伐柯伐柯,其则不远。
』执柯以伐柯,睨而视之。犹以为远。
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3』「忠恕违道不远。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4』「君子之道四,丘未能一焉:所求乎子,以事父,未能也;所求乎臣,以事君,未能也;所求乎弟,以事兄,未能也;所求乎朋友,先施之,未能也。
庸德之行,庸言之谨;有所不足,不敢不勉;有余,不敢尽。言顾行,行顾言。
君子胡不慥慥尔。」第十四章『1』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
『2』素富贵,行乎富贵;素贫贱,行乎贫贱;素夷狄,行乎夷狄;素患难,行乎患难。君子无入而不自得焉。
『3』在上位,不陵下;在下位,不援上;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上不怨天,下不尤人。
『4』故君子居易以俟命,小人行险以徼幸。『5』子曰,「射有似乎君子。
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第十五章『1』君子之道,辟如行远必自迩,辟如登高必自卑。
『2』诗曰,「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兄弟既翕,和乐且耽。
宜尔室家,乐尔妻帑。」『3』子曰,「父母其顺矣乎。
」第十六章『1』子曰,「鬼神之为德,其盛矣乎。」『2』「视之而弗见;听之而弗闻;体物而不可遗。
」『3』「使天下之人,齐明盛服,以承祭祀。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
」『4』「诗曰,『神之格思,不可度思,矧可射思?』」『5』「夫微之显。诚之不可揜,如此夫。
」第十七章『1』子曰,「舜其大孝也与!德为圣人,尊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子孙保之。
」『2』「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必得其名,必得其寿。」『3』「故天之生物必因其材而笃焉。
故栽者培之,倾者覆之。」『4』「诗曰,『嘉乐君子,宪宪令德,宜民宜人。
受禄于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
』」『5』「故大德者必受命。」第十八章『1』子曰,「无忧者,其惟文王乎。
以王季为父,以武王为子。父作之,子述之。
」『2』「武王缵太王、王季、文王之绪。壹戎衣,而有天下。
身不失天下之显名。尊为天子。
富有四海之内。宗庙飨之。
子孙保之。」『3』「武王末受命,周公成文武之德。
追王太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礼。斯礼也,达乎诸侯大夫,及士庶人。
父为大夫,子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父为士,子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
期之丧,达乎大夫;三年之丧,达乎天子;父母之丧,无贵贱,一也。」第十九章『1』子曰,「武王、周公,其达孝矣乎。
」『2』「夫孝者,善继人。
3. 中庸中的名句
不患人之不己知,患不知人也。
译文:不害怕别人不了解自己,而是害怕自己不了解别人。
子曰:“吾十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愈短。”
译文:孔子说:“我十五岁有志于学问;三十岁说话做事都有把握;四十岁掌握了各种知识,不致被迷惑;五十岁时知道了什么是自然规律;六十岁时能够分别真假,判明是非;到了七十岁,我就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但无论做什么都不会违背规矩了。”
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
译文:君子心地平坦宽广,没有德行的人却是终日烦恼忧愁。
宰予昼寝。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于予与何诛?”
译文:宰予大白天睡觉。孔子说:“腐烂了的木头不能雕刻,粪土似的墙壁不能粉刷。宰予这种人也不值得责备。”
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小人反是。
译文:君子会成全别人的好事,不会促成别人的坏事。没有德行的人恰恰与之相反。
不患人之不己知,患其不能也。
译文:不担忧别人不了解我,只担忧自己没有能力。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过而不改,是谓过矣。
译文:有错误而不去改正,那么这个错误就是真正的错误了。
道不同,不相为谋。
译文:志向,主张不相同的人,不必在一块商量事情。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译文:一个人如果没有长远的考虑,就一定会出现眼前的忧患。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译文:人的本性本来是相近的,后天的学习使人与人在很多方面相差很远。
日月逝矣,岁不我与。
译文:时光匆匆溜走,岁月是不会等待人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译文:一个人不得志的时候应当坚守自己的品德,得志的时候便可以用这种好的品德去影响他人。
人之患在好为人师。
译文:人们的通病在于喜欢做别人的老师。
人有不为者,而后可以有为。
译文:一个人要有所不为,然后才能有所为。
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
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
译文:上天降下的灾害,还可以躲逃;自己作下的罪孽,却难以逃脱。
知者乐山,仁者乐水。
译文:聪明的人喜欢山,仁爱的人喜欢水。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
译文:父子这间有骨肉之亲,君臣之间有礼义之道,夫妻之间有内外的分别,老少之间有长幼之序,朋友之间有诚信之德。
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
译文:不愿意别人施加给自己的事情,就不要施加到别人身上。
人莫知其子之恶。
译文:没有人能够知道自己孩子的缺点。
学如不及,犹恐失之。
译文:做学问好像追逐什么似的,生怕赶不上;赶上了,还生怕丢掉了。
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
译文:父母的年纪(做儿女的)不能不时时记在心里:一方面因为他们高寿而欢喜,另一方面因为他们年纪大了而有所忧虑。
4. 中庸里的句子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古代的解释
《四书》十九章有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说的是为学的几个层次,或者说是几个递进的阶段。“博学之”意谓为学首先要广泛的猎取,培养充沛而旺盛的好奇心。好奇心丧失了,为学的欲望随之而消亡,博学遂为不可能之事。“博”还意味着博大和宽容。惟有博大和宽容,才能兼容并包,使为学具有世界眼光和开放胸襟,真正做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进而“泛爱众,而亲仁”。因此博学乃能成为为学的第一阶段。越过这一阶段,为学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审问”为第二阶段,有所不明就要追问到底,要对所学加以怀疑。问过以后还要通过自己的思想活动来仔细考察、分析,否则所学不能为自己所用,是为“慎思”。“明辩”为第四阶段。学是俯胆碘感鄢啡碉拾冬浆越辩越明的,不辩,则所谓“博学”就会鱼龙混杂,真伪难辨,良莠不分。“笃行”是为学的最后阶段,就是既然学有所得,就要努力践履所学,使所学最终有所落实,做到“知行合一”。“笃”有忠贞不渝,踏踏实实,一心一意,坚持不懈之意。只有有明确的目标、坚定的意志的人,才能真正做到“笃行”。
现代的解释
急事, 慢慢的说;大事,清楚的说;小事,幽默的说;没把握的事,谨慎的说;没发生的事,不要胡说;做不到的事,别乱说;伤害人的事,不能说;伤心的事,不要见人就说;别人的事, 小心的说;自己的事,听听自己的心怎么说;现在的事,做了再说;未来的事,未来再说。
5. 中庸里的句子
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
古代的解释 《四书》十九章有云:“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这说的是为学的几个层次,或者说是几个递进的阶段。
“博学之”意谓为学首先要广泛的猎取,培养充沛而旺盛的好奇心。好奇心丧失了,为学的欲望随之而消亡,博学遂为不可能之事。
“博”还意味着博大和宽容。惟有博大和宽容,才能兼容并包,使为学具有世界眼光和开放胸襟,真正做到“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进而“泛爱众,而亲仁”。
因此博学乃能成为为学的第一阶段。越过这一阶段,为学就是无根之木、无源之水。
“审问”为第二阶段,有所不明就要追问到底,要对所学加以怀疑。问过以后还要通过自己的思想活动来仔细考察、分析,否则所学不能为自己所用,是为“慎思”。
“明辩”为第四阶段。学是越辩越明的,不辩,则所谓“博学”就会鱼龙混杂,真伪难辨,良莠不分。
“笃行”是为学的最后阶段,就是既然学有所得,就要努力践履所学,使所学最终有所落实,做到“知行合一”。“笃”有忠贞不渝,踏踏实实,一心一意,坚持不懈之意。
只有有明确的目标、坚定的意志的人,才能真正做到“笃行”。 现代的解释 急事, 慢慢的说;大事,清楚的说;小事,幽默的说;没把握的事,谨慎的说;没发生的事,不要胡说;做不到的事,别乱说;伤害人的事,不能说;伤心的事,不要见人就说;别人的事, 小心的说;自己的事,听听自己的心怎么说;现在的事,做了再说;未来的事,未来再说。
6. 中庸中关于慎独的句子
原文 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 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译文 (驾驭本性的)道啊,是时刻不能离开的.那些可以离开的束缚,都不能称之为道.因此君子会因为担心有自己看不到的地方而更加严谨,会因为担心有自己听不到的地方而更加小心.没有比在那些不易察觉的地方更能表现出君子人格的,也没有比细微之处更能显示君子风范的.所以,君子是要严肃地面对自己的.注解 1、道,是用来驾驭本性的道.2、“其所不睹”的“其”,是君子自己,而不是别人.这是先秦的基本句法.“其所不闻”的“其”也是这个意思.3、“莫见乎隐”的主语是君子的特征,这种特征应该近似理解成君子的品格.4、“独”是自己的意思;“慎其独”是要严肃的面对自我. 君子,不是担心会在别人看不到的地方放纵自己,不是这样的.做一个坦荡的君子,不需要别人来约束自己.君子要扪心自问:看自己像个君子吗?这是慎独.聂文涛说:慎独不是怕丢人,而是怕丧失人格.。
道德与法律
道德管人的心,法律管人的行。
道德催人向上,法律防人向下。
道德的下线,正是法律的上线。构成一条德与法的“地平线”。其上是道德的天空,其下是法律的地域。
道德与法律是此消彼长的反比关系。
道德与法律又有一个共同之点,他们的终极目标,我想就是消灭法律,回归道德的天空。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spiritfox 发表于 2006-2-22 16:37:26 在看“焦点访谈”时,常常看到记者们为了掌握事情内幕而采取偷拍的方式,将其公之于众。我想:站在世俗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大快人心,惩恶扬善;但是从道德角度看,又似乎有点不近人情、不合道义。我还曾一度认为,这种行为正在法律上也未必站的住脚。但事实上,所谓“法不容情”,在大众传播这一特殊领域,法律和道德常常与传媒发生错综复杂的关系。
民法上规定,公民的肖像权不得受侵犯,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但又特别指出,在新闻报纸中,采访或爆光不文明现象而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是不违法的。由此看来,“焦点访谈”的做法是合法的,但的确是不喝道德标准的。法律是国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任何自然人和单位人都必须遵守。而道德只是人们自觉形成的某些行为共同意识,较之法律而言,自然少了一些约束力,也就不强制人们去执行。作为大众传播这一职业,必然要遵守法律;而出于一种敬业、责任之心,有时必然和传统道德发生冲撞。
这里我想到老师曾提到一个——记者雨中拍行人落坑。很多人指责这名记者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也有不少人说他是很敬业的。事实上,任何一个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如果当时这名记者选择仅仅立一个牌子在坑边了事,那么知情者大概又要指责说他“缺少敬业精神”了。要评价一种方法的运用是否正确和合理,我以为,应当以结果的实现情况为标准,无疑,这名记者雨中等候很多小时的报道引起了极大反响,结果要比仅仅立一个牌子明显的多了。所以我认为,每个职业都有其特殊性,大众传播尤其如此。既然道德本身给了人们足够的空间去选择完全遵守还是适当违背,那么为了正当的职业目的而无伤大雅的违背一点道德是无可厚非的。否则,我们将失去无数得到事实真相的机会,而传播也失去了存在的真正价值。
但是,不是说只要是事实,我们传媒就一定有义务要人们完全了解,甚至为了这而不惜放弃到底、不顾法律。法律是一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香港媒体有很多都忽略了这一点,尤其是那些狗仔队、八卦小报,今日爆料“某某明星卸妆后惨不忍睹”,明天又是“某某与某某在地铁偷吻”,后天再来“某某女星整容前的照片”,花样百出。这些都是明星的私人空间,是明星人身权的一部分,无论从道德还是从法律上,都是绝不被允许侵犯的。所以香港的明星活的极为辛苦,连偷偷搔个痒也要保持最优美的姿势。这些八卦新闻无疑只是为了迎合人们好奇、好趣的心理,从而鼓足自己的腰包,但他们的行为已经使报道走向了一种病态的极端,也给明星的心理和身体带来恶劣极大的压力。
总之,凡事不可一概而论,法律与道德在大众传播中扮演的角色,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作为传媒工作者,我认为,必须作到严格遵守法律;同时,进可能的不违背道德准则——至于这个程度问题,我相信每个人都在心中有一个准确的天平。
http://www.qf86.net/blog/user1/spiritfox/archives/2006/11.html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笔者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解决之管见。
关 键 词: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 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 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 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周公制礼,引礼入法
周公制礼就是对夏殷之礼进行整理补充、厘订,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礼的原则趋于法律化。“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5〕“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6〕 “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7〕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8〕 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违法即是违礼,出礼入刑。但是礼与刑的适用对象各有所侧重。正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2、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儒董仲舒以天人感应说为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而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减其刑”,〔9〕即“德主刑辅”。
汉朝的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表现为把符合儒家原则的通过法律表现出来,另一方面表现为董仲舒的春秋绝狱,即在司法中引经绝狱。董仲舒对春秋绝狱的解释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着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由此可见,“春秋绝狱”的要旨是: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此绝狱固然是要解决法律使用过程中的问题,但如果从一个更大的层面上看,就是他同时在重建古代法的伦理结构。
案例一: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而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10〕
案例二: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11〕
通过春秋绝狱中的案例可看出,它在亲亲、尊尊等总的原则上与汉律是相同而且互补的,也就是说经义与律令绝不可能水火不容。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说汉朝法律即使体现了完全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但内中也有许多基本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也表明了他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
3、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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