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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小肉包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2#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传染病太和县

法律解析: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罚款50元,扣2分;驾驶时观看电视的,罚款50元,扣2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罚款50元,扣2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妨害安全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案释法——新冠疫情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例导入:

案列1:

2019年12月22日,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疑似新冠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田某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2:

2022年3月19日,丁某某从上海乘坐高铁到达太和县,到达后未按照防疫要求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到以及居家隔离。3月23日-3月25日:丁某某前往颍州区碧桂园颍州府清颍苑、永乐汇商务俱乐部。3月25日晚—31日:丁某某前往太和县城关镇和居、晶宫酒店、健康东路9号碗饭店、后来小酒馆、曼谷KTV、梅西里酒馆、34小酒馆,4月1日凌晨丁某某在太和县人民医院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病例。因其行踪遍布太和的大街小巷,现已造成太和县封城。丁某某在明知自己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情况下,未按照防疫政策报备隔离,在未知自己确诊新冠肺炎的情况下走动了太和县多地,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区别

(一)犯罪构成要件及危险划分程度均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适用于新冠肺炎确诊或病毒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及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情况;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拒绝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及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二)侵犯的客体不同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田某某和丁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田某某的行为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具体原因是田某某瞒报自己的行程,违反了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同时也违反了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明知自身为疑似病例的情况下,仍隐瞒曾前往疫情发生地区的事实,导致其确诊后37人被隔离,有引起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故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但因为田某某的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对田某某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丁某某因到达后并未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到及居家隔离,违反了防疫部门依法提出的防疫措施,此后前往多处公共场所,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故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行为人过失是否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对该罪的主观认定中,理论界有不同认识,即存在故意说、间接故意说、客观处罚条件说、混合过错说、过失说。笔者认为把本罪完全作为故意犯罪并不恰当。如果要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故意犯罪,既要求行为人故意违反防疫政策,又故意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已经不单单是妨害传染病管理制度的行为,而且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这类行为应统一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成为了僵尸法条。 因此笔者认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该是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对于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是故意的,但对造成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结果,则为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的,则不能以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而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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