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对大学学生休学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扩展资料: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参考资料: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x0d\(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x0d\(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x0d\(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x0d\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x0d\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x0d\(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实行贷学金的院校,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x0d\(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者,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x0d\(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x0d\(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x0d\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x0d\第二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x0d\(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 查合格,方可复学;\x0d\(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x0d\(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x0d\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x0d\\x0d\摘自《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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