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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证书有几种?

是丫丫呀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2#综合百科

人力资源证书有:

1、人力资源管理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考试中心负责实施,属于全国经济师考试范畴人力资源专业方向,人事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直是管理很严格的考试。

设两个级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部统一发放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每年下半年开考一次。

2、人力资源管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推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师(员)职业资格鉴定,设四个等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目前正式推出的最高级是二级,一级尚处于局部试点推广阶段。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考一次。

3、信息化人力资源总监证书(E-HR)——由人事部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与上海市人事局、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信息化人力资源总监”考核办公室推出。

通过考评,学员可以获得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信息化人力资源总监》资质证书和上海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考核办公室《信息化人力资源总监》岗位资格证书。

国家人力资源部门与国家劳动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有什么本质区别?

一、定义: “中国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资格认证项目是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于2003年8月正式推出的人力资源培训专业资格证书,它是国内较早由专业的权威机构推出的资格认证项目之一,也是国内一种的人力资源专业资格证书。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在企业内部主要从事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国家自2003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认证,该职业已被国家列为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设四个职业资格等级,分别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定义: 从事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区别: (一)发证机构: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发证机构为国际认证机构,其证书国际通用,并获得原国家人事部的证书。大部制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仍然在认证。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认证机构为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大部制后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认证。(二)含金量: 1.大多数企业并分不清楚两种证书的区别,特别是在原来的两个国家部委合并后; 2.社会上培训搞的风风火火的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3.总体来说,两个证书的含金量远远比不上注册会计师、司法考试。从实际情况来看,拿到证书也并不能够证明人力资源管理能力。企业并不是十分看重此证书。当然在中国,有总归比没有好。 4.两个证书相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含金量较高,毕竟学到了理论知识;而“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据说交钱即可。 在就业时的区别不大,根据公司的性质以及规定而定。但是,基本上公司都认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在很多地方得不到认可。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与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区别: 1.颁发的机构不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国际认证协会颁发的。 2.适用的范围不一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全国通用,全国认可。“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只能在相应的范围内使用,它只是行业认可。 3.学习的内容不一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是人力资源六大模块一起学,考试也是一起考,主要是理论知识为主。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分模块学习,六大模块被拆开来学,学的东西不是很深,以一些案例为主。 4.考试不一样。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分三门课,理论、实际操作和论文,六大模块一起考,三门只要每门达到60分就可以拿到证书。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是六大模块分别考,每个模块考一次,相应来讲考试难度小一点。 如果现在比较专注于某一个模块,比如说培训或者是绩效等,那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是工作需要,再进行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的学习。真正国家承认的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人力资源部门与国家劳动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没有本质区别。

国家人力资源部和国家劳动局已经合并为一个单位,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之前由这个两个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两个的效力是一样的,全国通用,证书都可以通过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进行查询。

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取代原来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所发职业资格证书为最高职业等级证书,即OSTA证书,其他所属还有职业培训证书、岗位技能培训证书等,即相关证书。

CETTIC证书,可以作为参加国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接受过培训的证明。有些职业,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才能报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扩展资料: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定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华(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负责本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制定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管理制度。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力资源证书有几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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