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小语种 可不可以学双学位
可以修双学位的,部分理工科系不让转,转系双学位和所在专业关系不大,和大一的成绩关系比较大
附:清华大学本科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籍管理办法
(经2005~2006学年度第14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3月24日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学校开设部分第二学士学位专业,鼓励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第一学士学位(或称主修。下同)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跨院系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为加强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攻读资格
第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跨院系攻读第二学士学位:
1.具有清华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2. 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
3.符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开设院系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经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时间向第二学士学位开设院系提出攻读申请。
第三条 攻读申请获第二学士学位开设院系批准后,学生即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攻读资格。
第二章 课程要求与安排
第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总学分要求一般为40学分左右,实行学分制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生应根据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修读计划。
第六条 学生所选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不得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经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开设院系批准可另选其它同类型课程。
第七条 单独设教学班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周末进行。如遇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课程出现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
第八条 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攻读资格的学生应按照开设院系的规定办理相应的选课等手续。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九条 第二学士学位的课程管理、考核和成绩记载方式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十条 中途退出第二学士学位学习者,已修读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成绩如实记入个人成绩单,但不列入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审查环节。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限攻读一个第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按照主修专业进行学籍管理。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凡因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不良导致受到学籍处理者,其第二学士学位攻读资格即行取消。
第十三条 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获攻读第二学士学位资格者应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同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修业年限不得超出主修专业修业年限要求。
第十四条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审查与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同时进行。
1.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同时达到主修专业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要求者,可取得主修和第二学士学位两个专业的毕业资格。
2.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未达到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要求者,不再具有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但第二学士学位课程有2门(含)以下未修过者,可申请在主修专业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形式进行补修,成绩合格者,可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毕业资格。
3.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达到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要求,但因主修专业未达到培养要求而导致主修专业结业者,在规定时间内达到主修专业培养要求后,在换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同时,可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4.在主修专业毕业时不再继续第二学士学位的学习,但第二学士学位已修学分达到相应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2.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