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法学类的区别?
法学与法学类的区别:
1、范围:
法学类较法学更为宽泛。
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2、体系:
法学类的三大体系即:法律系、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思想政治教育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的现象”和“与法相关的问题”;法学类研究的范围更为宽泛,还涉及到政治、管理与教育。
3、定义: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
法学类专业学生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扩展资料: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中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中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中国。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区别如下:
1、从概念上,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专业学科;而法律事务是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与法律相关的各项活动;
2、从本质上,法学是一门理论学科,而法律事务是实践操作的活动;
3、从特征上,法学是静态的,是对法律应然状态的学术研究,而法律事务是动态的,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与操作。
扩展资料:
要面向政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法律服务等工作。
90%以上的学生毕业时,通过实习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可获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每年有部分毕业生考取公安等政法机关公务员及山东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基层司法机关公务员)。
就业岗位适用范围为:公、检、法等各级政法机关的执行员、书记员、法警、内勤、办事员;政府各级各类行政执法机关的公务员。
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助理、法律工作者、接待员;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经理助理、办事员、文员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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