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法律分析:撤销行政许可,是因为行政许可实施的过程存在违法问题,违法行为的主体可能是许可机关,例如,未按照法定条件做出许可,也可能是行政许可申请人,例如,利用欺骗的手段缺的许可。
撤回行政许可,是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或者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已经发出的许可撤回。这时行政许可机关无过错,当事人也无过错,因为为了公共利益才撤回,所以撤回行政许可给当人如果造成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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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和撤回是行政许可中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是有极大的区别的,实践中总是有人把它们弄混。那么,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具体是什么呢?下面就由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行政许可的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其职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的行为。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不清、责任不明、随意性较大等问题,按照既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又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原则,借鉴国外通行做法,《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从两个方面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撤销权的行为:一是,明确了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与程序。对违法的行政许可事项,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该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可以撤销可以不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衡量各种利益后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二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赔偿被许可人因此受到的损害。二、什么是行政许可的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三、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
1.适用的情形不同。 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 情形。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撤销。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 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使其失效。 2.溯及力不同。 撤回的行政许可本身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撤 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所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具有 溯及力。 3.产生的后果不同。 无论是撤销还是撤回行政许可,都有可能对被许可人的既得利益造成影响。 被许可人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因其本身有过错而不受保 护。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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