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和相互、主动和自动的区别?
:“互相”是副词,一般只做状语,表示“彼此同样对待的关系”。例如: 互相理解 互相尊重 互相照顾 “相互”可做副词,也可做形容词。做副词时,意思和用法与“互相”基本相同,例如: 相互作用 相互促进 相互信任 “相互”做形容词时,表示“两相对待的”,如“相互关系”。 另外,二者在和“(之)间”结合时,“相互(之)间”的说法比“互相(之)间”常用。
自首和主动投案的区别是概念不一样。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
自动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传讯、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缉期间,主动投案的行为。
自动投案包括以下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自动投案形式如下:
1、直接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诚意,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以信电投案;
3、在特殊情况下,向负有侦查、审判任务的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保卫人员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员不会告发者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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