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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恶意是什么意思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善意受让人

法律主观:

一、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举个例子:张三父亲家财万贯,已有多处房产。后因传言要收房产税,张父为了以后不交房产税,于是将一处房产过户到张三名下。张父为了避免将来因为房产惹争议,故和张三签订代名持有协议,并做了公证。后,张三暗中将该处房产转让给不知情的李四。李四支付了对价且依法办理完过户手续。一年后,张父知道此事,非常愤怒,找到李四并出具已经公证的代名持有协议,向李四索要房产。这时,房子归谁呢?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的规定,李四因“善意取得”制度而而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三父亲只能应向自己的儿子索赔。

二、怎样 才算善意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三、认定善意取得的条件

1、认定善意的时间点: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即指不动产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付之时。动产简易交付,以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准;动产指示交付,以转让双方转让 返还原物请求权 的协议生效时为准。

2、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立法目的在于,立足个别交易的具体情况,深刻体察社会一般交易认知感受,综合判断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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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善意占有是不是有权占有

善意占有没有权占有,因为善意占有属于物权占有。善意占有,指的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二、善意占有和善意取得有什么不同?

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的再分类。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

在善意占有中,根据占有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只有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方构成善意占有。

在时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规定,动产时效取得的期间一般为10年,但占有之始为善意的,期间则为5年;动产的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

民法中恶意是什么意思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三、善意取得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善意一词是拉丁文bonafides来的,亦称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3、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4、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

5、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是公信原则的体现。与之相对应的就是恶意第三人。恶意就是第三人依当时的情况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无让与的权利。

6、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7、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善意占有没有权占有,因为善意占有属于物权占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你好,实践中可以从以下方面考量:

1、如果名义股东将股东转让给其他股东,则重点考察其他股东是否明知名义股东系代持股权,如代持协议已向其他股东公开,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参加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据此推定其他股东明知、非善意。此时,如果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系无权处分,不构成物权法106条之善意取得的,实际出资人可要求法院判决认定名义股东转让行为无效。

2、名义股东向外部第三人转让股权的,一般推定为外部第三人为善意。此时实际出资主张外部第三人为恶意,可考察外部第三人是否对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明知,如外部第三人与其他股东、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地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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