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查封与冻结的区别有哪些
小伙伴们应该经常听到谁谁被查封了,财产被冻结了。但详细来看,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平行的。两者之间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财产查封与冻结的区别,希望你们喜欢。
财产查封与冻结的区别
查封,是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且难以移动的财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 措施 。
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之间的区别
根据执行理论,查封是指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封存,禁止债务人或其他人转移或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之财产就地或运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并禁止被执行人或任何人占有、使用及处分之执行措施。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知银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之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自己之存款,以维持其现状之执行措施。扣留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不准被执行人领取其收入的执行措施。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查封、扣押属于相同的一类,冻结、扣留又属于一类。查
封与扣押的根本区别就是标的物的位置是否转移,查封的财产一般留在原地,由被执行人或占有人自行保管,只是禁止其处分、转移,而扣押的财产一般要转移地点,脱离被执行人或占有人的实际控制,禁止其占有、使用和处分,即通常所说的就地查封和异地扣押。笔者认为,虽然查封、扣押、冻结和扣留均可以认为是控制性执行措施。
但它们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别的:
查封,是一个大概念,选择不同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采用的执行 方法 也不同。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权交易或在物上设置他项权利;
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
冻结,一般是对银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扣留,一般是对个人的到期收入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之所以加以区别,是为了在制作法律文书时用语更加准确、严谨。
冻结财产和保全财产的区别
债的保全,主要运用与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债的保全属于法律制度。如果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叫做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发起请求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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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封存的区别
一、公安局查封和法院查封的区别
1、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会根据案件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封,公安局和法院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有查封财产的权力。公安机关与法院的查封目的都不同,公安机关为了固定证据、顺利的侦查而进行查封。人民法院是为了使判决最终顺利执行为查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二、法院查封的步骤
1、法院在执行之前要区分被执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公民。被执行人的身份不同也会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2、具体的查封、扣押程序。对于公民,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家属到场,同时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基层组织也应当派人参加。若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3、执行人员必须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制作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被执行人一份。若被执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时交给其成年家属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简单明了,又能保护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合理,适量执行。
1.查封”和“封存”都有“封闭起来保存”的核心含义。
2.查封”的内涵更加具体、丰富。“检查”、“封条”、“禁止动用”是“查封”含义里的当然构成...
3.查封”的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权威性。带有明显强制性意味的“禁止动用”只有在行为主体具有相应...
4.查封”的行为方式带有强烈的强制性特色,而“封存”的强制性意味要淡化很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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