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问题一:公诉案件检察院未提交法院可以撤诉吗? 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问题二:刑事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储有补充诉讼权。
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检察院)说了算。
罪犯杀人以后,赔偿巨额金钱给被害人家属就可以免罪吗?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被害人放弃诉讼权的情况,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本来就没有诉讼权,谈不上放弃。
问题三:诈骗罪是公诉吗?可以撤诉吗? 诈骗罪属于刑事公诉案件,个人不能撤诉,如果符合条件的,公诉机关可以撤诉。以上解答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处理依据。
问题四:刑事可以撤诉吗? 你好:
订 如果是诈骗罪,一旦检察机关查清属实,就会提起公诉,公诉刑事案件个人是无权起诉的,就更不用提撤诉了。实际操作中,除非你去跟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说明自己没被骗,是闹着玩的,不过这样你就有报假案的嫌疑了。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诈骗20万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初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种情况下,如果你朋友还念及同乡情谊,应找到他,说明厉害关系,要回损失,否则,应采取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公诉案件可以撤诉吗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
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检察院)说了算。
罪犯杀人以后,赔偿巨额金钱给被害人家属就可以免罪吗?这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被害人放弃诉讼权的情况,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本来就没有诉讼权,谈不上放弃。
问题六:谁知道对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如何处理 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常用的一种方式,公诉案件撤诉后如何处理?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和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各地做法呈混乱局面,不仅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而且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社会不和谐因素,影响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为保证司法统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如何处理予以规范。
一、当前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四是以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上述四种处理在执行中存在如下问题:
1.撤回起诉后作不起诉处理容易引起程序冲突。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作出不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向同一级人民法院起诉。而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没有补充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若重新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使没有补充到新的事实、证据,而根据上级检察院复核撤销不起诉决定交由其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处于两难境地,诉法院不予受理,不诉则违反上级检察院要求提起公诉的决定。对于被害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撤诉后作不诉处理而向法院起诉,由于法院之前已同意检察机关撤案,即已对诉讼结果形成意见,而法院如果启动监督程序就是对自己原来同意检察机关撤案意见的否定。
2.撤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缺乏法定性。有些案件即便退回公安机关,但退回的次数、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在退查中因未收集到新的事实、证据而将案件搁置起来的现象也经常发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二、完善撤诉程序的建议
立法的缺失,司法解释的不完善,是导致撤诉案件处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根本没有给公诉案件设置撤诉程序,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均对公诉案件撤诉作了简单规定,但上述规定存在缺陷:1对被告人应否释放、何时释放没有规定,造成被告人被隐性超期关押。2缺乏继续侦查和再行起诉的具体规定。从“两高司法解释”中“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的规定可以引申出“发现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可以再行起诉”,但是收集新证据的权力由侦查部门行使还是由审查起诉部门行使?新的事实、证据如何界定?有无期限限制?均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定。3撤诉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
公诉案件从法院撤回起诉后处理中出现的问题,给执法工作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问题,为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讼诉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以供参考。
(一)完善撤诉案件处理的立法规定。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首先要明确撤回起诉的涵义。笔者认为:撤回起诉是指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宣判前,公诉机关发现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不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经过上级检察院批准,其他诉讼参加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撤回已提起公诉而终止诉讼的程序。撤回起诉后如果被告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其次,检察机关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后在法定期限内补充到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要重新起诉,否则要作不起诉处理,对撤诉后处理的期限、向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次数可以参照延期审理的规定执行。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办案考核标准。以不诉率和无罪判决率......>>
问题七:公诉案件怎样才能撤诉? 我弟弟经法医鉴定只是头部有轻微的伤,我弟弟不满18岁,那个打我弟弟的人也不过20岁左右,我想只要他们赔偿我们一定的损失,就算了.请问这么做可以吗? 问题补充: 提起撤诉是不是代表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 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检察院)说了算。本网相关案例:检察院成功撤诉案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问题八:公诉案件怎样才能撤诉 我弟弟经法医鉴定只是头部有轻微的伤,我弟弟不满18岁,那个打我弟弟的人也不过20岁左右,我想只要他们赔偿我们一定的损失,就算了.请问这么做可以吗? 问题补充: 提起撤诉是不是代表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不行。公诉案件的诉讼权属于国家,不属于被害人,被害人只有在公诉机关非法不起诉的情况下,拥有补充诉讼权。 但是,加害人充分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是可以影响量刑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处刑幅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如果被害人向法院求情,是会影响量刑。法院法官可以酌情处缓刑。 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说算就算了的,是由国家说了算,所谓国家就是指公诉机关(检察院)说了算。本网相关案例:检察院成功撤诉案为你辩护网编辑整理
问题九:公诉案件不能调节和撤诉吗 不能调解,但视情况可以撤诉。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或发现案件线索后应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由本单位管辖的,应依法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1)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
(2)发现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
(3)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撤回起诉的程序是:
撤回起诉的决定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开庭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五条 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撤回起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
(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公诉人符合回避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公诉人的决定;
(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第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制作变更起诉书或追加起诉书。变更起诉书、追加起诉书文号分别编为:x检刑变诉(xxxx)x号、x检刑追诉(xxxx)x号。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作出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追加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将追加部分与原案件一并审结的,可以另行起诉,原案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第七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
第八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拟撤回起诉的,应当由承办人制作撤回起诉报告,写明撤回起诉的理由以及处理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加盖院章后送达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要求书面说明撤回起诉理由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对于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不充分,不同意撤回起诉并决定继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参与刑事诉讼,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第十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
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因为发现新的证据而重新起诉的,应当重新编号,制作新的起诉书。重新起诉的起诉书应当列明原提起公诉以及撤回起诉等诉讼经过。
第十一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七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部门)处理,并提出重新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建议。
第十二条 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重新侦查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对于退回侦查机关(部门)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督促侦查机关(部门)作出撤销强制措施的决定,依法处理对财物的扣押、冻结。
第十三条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内将撤回起诉案件分析报告,连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撤回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备案。
扩展资料:
司法实践中,有的刑事案件在提起公诉后出现法定事由,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决定。对此,有人认为,撤回起诉等于起诉失误,撤回后必须作出不起诉处理;也有人提出,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与不起诉效力完全相同;还有人认为,撤回起诉决定书相当于不起诉决定书。
首先,撤回起诉与不起诉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即法定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
具体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等,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证据不足不起诉或存疑不起诉。
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59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而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是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即在法院审理环节。
其次,撤回起诉决定与不起诉决定的效力不同。从不起诉决定效力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决定不起诉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要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176条、第177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侦查机关、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不接受或者不服的救济制度。
《规则》第45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撤回起诉案件的具体处理,主要包括:
一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一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是需要补充证据的,可以建议重新侦查。
三是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再行起诉。
由此可以看出,不起诉决定在某种程度具有实体处理意义,对当事人不服情形,法律规定了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措施。而撤回起诉主要是具有程序方面的意义,仅表明案件由审理环节又回到审查起诉环节,如何处理还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形来作出判断。
再次,撤回起诉与不起诉的相互影响作用不同。案件作出不起诉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异议,案件诉讼完毕,就此终结,案件不会起诉到法院再进入审理环节,因此,不存在再行撤回起诉的问题。
由于撤回起诉的案件在撤回起诉后,又重新回到起诉环节,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案件还需要进一步作出相应处理,存在起诉和不起诉两种可能性:对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而对于根据新的事实和证据仍然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情节具体作出绝对不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的处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撤回起诉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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