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有哪些
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因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没有届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刑事诉讼中,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检法机关可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后,予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经公检法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还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的,不得办理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予以逮捕。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审查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包括: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侦查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安机关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向检察院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是公安机关在掌握确凿的犯罪证据时才采取的。
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其主要特点有
1。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即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犯,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2。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3。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对物的强制处分。
4。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即适用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和审判,进行毁灭、伪造证据、继续犯罪等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强制措施同刑罚和行政处罚存在本质区别。
5。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严格控制强制措施的使用,防止出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而产生的侵犯人权的负面效应。
6。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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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该校直属于公安部,拥有国内一流的警务实训基地,比如实弹射击、刑事侦查等,是专门为公安机关培养人才的警察院校。治安学、管理学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该校直属于教育部,是全国第一所开展公安本科教育的警校,素有“警界清华”的称号,对公安事业的发展有很大的贡献。网络安全与执法、侦查学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3、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该校的前身是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主要为国家培养维和警察。边防管理、警卫学是它的王牌专业。
4、江苏警官学院
江苏警官学院(Jiangsu Police Institute),坐落于江苏省南京市,是江苏省公安政法类本科院校,是中国首批建立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
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The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for Criminal Justice),坐落于河北省保定市,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