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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针对大学生的诈骗套路?

泡在奶味里8个月前 (04-27)阅读数 6#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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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大学生,出现了以下几种不良校园贷的诈骗套路:

1、培训贷:

(1)求职时遇到薪酬优厚的公司,签订就业协议时,还需交一笔高额的培训费用;

(2)学生无力缴纳,公司人员表示可先在公司或第三方贷款;

(3)学生办理贷款后,公司承诺的高薪没拿到,还因办理“培训贷”欠下贷款。

2、回租贷:

(1)学生把手机租赁给贷款平台,绑定指定的苹果ID;

(2)平台评估手机价款,期间平台要求学生填写身份证、银行卡、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3)发放“砍头款”,学生获得的贷款中已扣除相应“服务费”、评估费;

(4)因手机仍由本人使用,平台以手机“回租”方式,与学生约定使用期限(借款期限)和到期回购价格(还款金额),如没按时还款,就通过 读取手机通讯录、手机定位等威胁借款人。

3、裸条贷:

(1)借款人(多为女大学生)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并设定高额利息;

(2)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作为担保;

(3)当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时,贷款人以公开其裸照和与其父母联系的手段逼迫还款。

4、美容贷:

(1)主要瞄准爱美却缺钱的学生群体;

(2)当学生无力支付手术费时,咨询师推荐信用贷款以及分期付款的方式,以“不收任何手续费和利息”怂恿学生贷款;

(3)由于美容机构和金融平台存在合作关系,且贷款发放过程比较随意,其间暗藏金融风险。

5、刷单贷:

有哪些针对大学生的诈骗套路?

(1)不法分子称网贷平台职工“刷单冲业绩”,支付小额佣金作为报酬;

(2)诱导学生用身份信息申请网络贷款,将放款转账至指定账号;

(3)骗子偿还前几期月供取得信任后,继续诱导学生贷款;

(4)最后,骗子拿放款的钱跑路,未还款项需学生自己偿还。

6、传销贷:

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要求学生上交会费、发展下线以及进行逐级提成,具备传销的特点。来源:人民日报、教育部官网等。

高校电信诈骗类型有哪些

电信网络诈骗的概念如下:

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网络诈骗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

高校电诈类型如下:

1、冒充公检法、领导、熟人类诈骗。通常是冒充公检法声称涉嫌什么案件,要将多少钱转入某安全账户(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的账户);或者通过短信、微信、QQ盗号后,冒充亲朋好友要求转钱。公检法机关确实会通过电话联系当事人,但是一般仅仅是通知当事人到单位办理事情(比如领取文书、做笔录等)。

涉及缴款事宜,都会有书面通知,并提供对公账号。凡是在电话里要求转钱到某私人账户的,必是诈骗无疑。对自称是亲朋好友的,一定要对身份甄别确认。对通过电话、信息等要求进行资金操作的,务必保持警惕。

2、虚假网站、链接类诈骗。常见的是冒充银行、电信运营商官网的钓鱼网站。将假网址通过短信群发,说有积分可以兑换礼品或者是中了什么奖可以领取,点击进入后界面与官网非常相似,要求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一旦输入账号、密码就会被犯罪分子掌握,资金马上就会被**。

3、代办信用卡、贷款类诈骗。通常是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聊天、网站等形式声称可以代办高额信用卡,或者无抵押高额贷款,但是需要支付几百、几千元不等的手续费。一旦支付手续费便再也联系不上。

有的甚至设置连环骗,一次一次“手续费”金额升至几万元。现在第三方小额贷款信息、网站、APP可以说是铺天盖地,其中有真的也有假的。要注意浏览正规网站,不要轻易点击弹窗广告。关键是不要有贪便宜的心理,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你想着人家的利息,人家想着的是你的本金。

4、冒充客服类诈骗。通常是购物后,犯罪分子**订单信息,冒充客服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联系上购买人,声称需要退货或者换货。会发送一个链接或者二维码,点击或者扫描后要么是填写银行账户信息要么就是直接付款。

高校电信诈骗类型如下:

一、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如下: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

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婚恋、贷款、中奖、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

二、高校电诈类型有哪些如下:

1.微信,QQ等通讯工具诈骗:诈骗分子通过网络技术手段,首先窃取他人QQ号、微信、微博账号,而后在好友名单里物色诈骗对象,再冒充该号主人,以各种理由提出借钱、汇款等要求,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或到银行汇款等方式进行诈骗。

2.冒充公检法诈骗行骗途径:骗子冒充公安、检察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声称受害人的身份被冒用或者受害人涉嫌经济犯罪,要求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诱骗对方将钱财转到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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