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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什么意思

乐乐1年前 (2023-12-02)阅读数 19#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留置权质权

用留置取代"两规"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那什么是留置呢?

留置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这和物权法和警察法中的“留置”有着本质区别。其前身是“双规”、“双指”(1997年行政监察法中的概念)。而“双规”也就是题目中提到的“两规”,指的是中共纪检机关责令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一项调查手段。

为什么要用留置取代“两规”?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反腐,是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国家监委不是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反腐败所涉及的重大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国家监察法也和刑事诉讼法不同。国家监委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行使侦查职能,也不是按照以前的行政监察法行使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职能,而是一个全新体制,需要行使较为全面的调查权,所以要赋予它有效履行职能的措施和手段,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题目中提到的的留置。将要制定的国家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适用对象、适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都会做出严格的法律规定,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等也会做出相应规定,这对于进一步推进反腐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总之,留置取代“两规”结束了“两规”23年的历史,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对接,标志着反腐工作在党的领导下走向规范化与法治化的新境界

一、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区别如下: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都是以拍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拍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伟权事先就与拍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句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署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且备法律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署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留置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詈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共性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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