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今天保标招标小编跟大家一起来看看关于建筑工程合同的那些事?建筑合同种类都有哪些?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一方依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酬金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为发包人。按照计价方式不同,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
所谓总价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单价合同适用的范围较为广泛,其风险分配较为合理,并且能够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管理水平等手段从节约成本中提高利润。单价合同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和确认,其一般原则是“量变价不变”:量,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
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投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
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区别:
合同价是由单价×工程量得出来的。
总价合同里面合同价是不变的,工程量的变动不引起合同价的变化。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100单价是100,实际完成之后工程量是105,那么结算的工程款=100×100=10000。
单价合同里面合同价是可以变动的,工程量的变动引起合同价的变化。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100单价是100,实际完成之后工程量是105,那么结算的工程款=105×100=10500。
总的来说,对于工程量确定的项目多采用总价,工程量未确定的(如设计分阶段进行的)多采用单价合同。其实还有成本+酬金的形式,这种形式一般是针对不确定因素较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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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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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和合同价的区别在哪里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一般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暂定“合同价格”,此价格即为合同价格。但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工期补偿、索赔等可转化为价款的事项时有发生,最终经过竣工结算审定得出的结算价格,才是所谓的工程造价。所以,工程造价与合同价格往往不尽一致,并常常具有较大差距。
工程造价包括工程预算,预算是按照施工图所作的工程预算造价,其价格是用的定额中材料预算价格,和实际的市场价格是有差别的。
工程造价的范围很广,包括: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合同金额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业务与外商签约的合同所定金额,其口径同于合同数。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
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等等。
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过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等,还有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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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价款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者价款计算方法。这只是根据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想的状况所达成的意思表示。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同价款约定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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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格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有哪些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因此,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相较以前的定额计价方式,对施工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场机会增加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增大。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由于招标人提供给市场的是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这也就意味着提供给投标人的是相同的自由报价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但投标人的投标工作量和风险也随之加大,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投标人投标报价过高则没有竞争力无法中标,如果报价过低则会导致亏损。这种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必将促使施工企业加强造价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招投标主体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事项及价格进行明确约定,无法进行详细约定的,至少约定变更后的处理方式及处理程序,以免以后出现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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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关联:
(1)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是从承揽合同中分立出来的,我国《合同法》第287条规定的本法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所以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2)合同内容都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者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定的工程,并按期竣工、交付工程。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合同主体不同。一般情况下,承揽合同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均为特殊主体。《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对主体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是特殊主体。 (2)合同适用的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是作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指向作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必须进行招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且只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订立合同。 (4)合同内容有所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比承揽合同的内容范围要窄,但专业性更强。 (5)合同履行监督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条规定实行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而承揽合同则无此规定。 (6)合同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以及第三人的责任规定不同。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揽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无论是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还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揽人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负责。 (7)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外,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8)处理纠纷适用的法律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首先适用法律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别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之时,才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而承揽合同只适用与承揽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9)对标的物的处置权不同。根据《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如果定作人没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未果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款依法拍卖,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建设工程合同中,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是优先受偿权,而非留置权。”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工程问题# 点击这儿 #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工程建筑律师#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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