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与会计外包有什么区别
1、二者服务需求方的情况不同
代理记帐的服务需求方多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企业或单位。这在众多中小企业中比较常见。而财务外包的需求方的内涵更为广泛,不仅包括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中小企业,还包括大型企业,甚至是跨国公司,只有财务外包的打算和需求,都可以将企业的财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二者服务内容不同
代理记账的服务需求方多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的企业,因此代理记帐的服务内容为需求方的全盘财务处理、代帐、报税。而财务外包的服务内容不仅可以是全盘财务外包,也可以是一个或是几个财务模块的外包,以及相关的财务分析等职能。
3、二者的服务效果不同。
代理记账的服务效果为代理记帐的服务成本将小于企业因雇佣一名财务人员而需支付的工资及相关费用。而财务外包带来的不仅是该类成本的节约,还能使企业减少潜在的服务成本,实现高绩效。诸如专业的财务外包服务能为企业提供各类税收筹划的建议,降低企业税赋;又如财务外包能引入管理会计的一些工具,为企业决策提供可靠而科学的分析性数据。
法律分析: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第三人。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依委托人要求行事,实际上是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间的关系;2、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独立完成工作,定作人一般不会对此承担风险和责任。委任合同中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委托人要承担处理事务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3、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为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当事人自己可以自由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七百七十九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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