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是法律文书吗
律师函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起到告知作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函属于一种专业法律文书,主要目的是委托当事人对于纠纷案件的专业性看法和专业性意见诉求,但是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单纯起到告知对方的目的和作用。
一、律师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函没有法律效力,律师函是一种非官方文件,主要表达当事人对事件的某种看法,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律师函,又称律师信,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
1、律师函只不过是表达了当事人的某种意图或者意愿,其实没有法律强制力。
2、律师函里包含律师的“法律评价”,大致的意思是“你依照法律必须得这样做(分析一番),不这样做我将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已通知律师)”, 有些人把这“形象”地形容成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当然这是俏皮话,但却揭示了律师函具有心理底限预警功能,很多时候是以一种合法的姿态作出的强势的意思表示。
二、律师函可以做什么用途?
1、索赔、索偿、索债
这个是律师函的常见用途,通常我们自己直接催债,可能对方会不在乎,直接打官司,又费时费力,这时候,我们通常会通过一封有律师签章和盖章的律师函,以打官司为筹码向对方施压,如果能协商解决,就再好不过了。
2、中断诉讼时效
我们都知道,许多民事诉讼是有时效限制的,通常是三年,但是法律又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了“权利人主张权利”,而通过律师函的方式主张权利是比较有利于保留证据的,通过寄律师函,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避免因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3、通过律师函完成告知
法律有时候赋予当事人某些权利,需要通过告知来行使,比如在效力待定的合同中,行使追认权通常就要通过告知来行使。其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函行使其所有的告知权利。
4、此外律师函还可以作为澄清事实、通知解除合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询问特定法律事项和答复特定质询的法律工具。
综上所述,律师函作为专业法律文书,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具有完成告知、索赔索债、澄清事实等许多用途,但是其并非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下发,因此不能具备任何法律效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逐渐进步,律师函的功能也越来越强了,签发律师函的程序也越来越规范。
律师函和法院传票的区别是:
1、发出单位不同,律师函由律师事务所发出,法院传票由法院发出;
2、性质不同,收到法院传票,表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收到律师函不一定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3、用处不同,律师函是起诉之前的,一般用于协商,沟通,警告,敦促履行义务等。法院传票是诉讼立案之后的,是通知出庭用的。
律师函的作用如下:
1、律师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货款等债权;
2、在尚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通过律师发函,可以起到顺延诉讼时效的效用;
3、通过律师发函可以澄清事实,制止不法的侵权行为;
4、用律师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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