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中的三坛大戒是指哪三坛(要求直接明了的回答)?
三坛大戒,即初坛传授沙弥戒,二坛传授比丘戒,三坛传授菩萨戒。
作一位戒行具足的比丘或比丘尼,除了要有崇信佛法的坚定信念和恪守清规的顽强意志外,首先必须经过佛教戒律中规定的程序。即在剃度出家后的几年或更长时间,履行受沙弥戒、比丘戒、菩萨戒"三坛大戒"的隆重仪式。
这种仪式都在各大丛林举行。这些丛林设置有专为佛门弟子传戒的戒堂和戒坛。对于丛林的方丈大和尚采说,称为传戒;对于子孙庙的求成者来说,称为受戒;各地丛林的传戒法会,在时间安排上有不同,或每年举行,或隔年举行,或三年举行一次。会期也各异,或在春天,或在秋天,或在冬天。
而大多选择在佛诞日阴历四月初八前后的二十五天内,即从三月十六日开始,四月初十结束。这段时间正值春暮夏初,气候温和;又刚好在结夏之前,是丛林一年中的闲暇之时。会期过后几天,丛林即开始夏安居了。
扩展资料
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七条,受戒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2)信仰纯正,勤修三学,遵守教义教规,品行端正
3)年龄在20岁至59岁之间,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4)剃度后,男众在寺院修学一年以上,女众在寺院修学两年以上
5)有一定佛教学识,能独立完成日常课诵和具备基本佛事法务活动能力
第十八条,受戒人员求授三坛大戒,需履行以下程序:
1)经剃度师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寺院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佛教协会
3)所在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受戒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复印件及剃度师戒牒复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市(县)佛教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的相关证明,报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审核无误,予以登记
5)受戒人员进堂前,举办传戒法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和传戒寺院,须对其进行面试,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学识和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律仪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百度百科-三坛大戒
百度百科-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沙弥和比丘的区别
大戒。又叫”比丘戒”,指不杀、不盗、不*、不妄、不酒、不着彩色衣服和不用化妆品、不视听歌舞、不睡高床、不过午食、不蓄财宝,共十种根本戒。并由此扩充为丘的250戒、比丘尼的348戒等。
依戒法规定,受大戒即正式取得比丘、比丘尼之资格。
求授大戒就是向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请求授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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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传授三坛大戒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中有关传授三坛大戒(以下简称传戒)法事的规定,使传戒工作得以如法如律地进行,确保中国佛教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以下简称寺院)举行传戒法会,须经中国佛教协会统筹安排、审批。特殊情况下,须由中国佛教协会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三条 全国汉传佛教传授三坛大戒,每年掌握在五至八起。
第四条 传授三坛大戒的新戒人数,每期规定在三百人以内(同期传授二部僧戒的两座寺院,每寺不超过三百人)。传授居士五戒、居士菩萨戒,不要在三坛大戒戒期内举行。
第五条 传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传戒寺院资格的认定
第六条 寺院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传戒寺院资格:
1、经过政府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2、纲领执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取得十师资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3、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早晚功课、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4、大殿、戒堂、斋堂、僧寮等法务、生活设施可供三百名戒子需用。
省佛教协会根据申请寺院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核,提出本省传戒资格寺院名单,报中国佛教协会审定。
第七条 经审定具有传戒资格的寺院,方可向省佛教协会申请举行传戒法会。省佛教协会经审核并商得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须提前半年将传戒的时间、地点、人数、传戒十师及开堂、陪堂名单,据实向中国佛教协会申报,在得到正式批文后,方可举行传戒活动。
第八条 传戒期间,必须分别讲授戒本,组织新戒学习戒相律仪,戒期不得少于四周。
传授比丘尼戒一律实行二部僧授戒制度。
传戒仪规中烫香疤的习俗,应予废止。
三、传戒师承的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九条 传戒十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2、持戒清净,熟悉毗尼作持和传戒仪规;
3、通达经论,能开导后学;
4、三师戒腊十年以上(尼和尚十二年以上),尊证戒腊五年以上(尼尊证六夏以上)。
第十条 由省佛教协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和传戒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提出本省具有三师七证资格的法师名单并填写申报表,三师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核认定后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七证由省佛教协会审核认定。
第十一条 开堂、陪堂等引礼师,必须爱国爱教,遵守法纪,戒行清净,熟悉传戒仪规,堪为大众师表,身体健康,有组织办事能力。
第十二条 礼请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法师担任羯磨师、教授师及尊证师,须由省佛教协会事先商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四、受戒人员的条件
第十三条 受戒人员必须信仰纯正,爱国守法(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六根具足,身体健康(包括无生理缺陷)。
第十四条 受戒人员年龄须在20至59岁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剃度后在寺院修学达一年以上(尼部新戒二年以上),经所在寺院僧团考察,符合受戒条件。
第十五条 受戒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度牒和当地佛教协会及所在寺院的证明信,由省佛教协会会同传戒寺院有关执事负责审查无误,方可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传戒寺院僧团,在受戒人员进堂前,务须对求戒者进行面试,考察其是否理解受戒意义,能否背诵《朝暮课诵》、《沙弥十戒》和《毗尼日用》;不合格者,不得进堂。
第十七条 受戒人员,以传戒省的寺院常住沙弥或沙弥尼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员,必须由所在地省佛教协会征得传戒省佛教协会的同意,开具证明,介绍前往受戒。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前来求戒者,除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受戒人员条件外,还须携带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地有关团体、寺院的介绍信,经省佛教协会商得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后,传戒寺院方可接受。
五、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举行传戒活动,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对有关的省佛教协会及寺院通报批评,宣布其传戒活动及所发戒牒均为无效,并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新戒人数超过限额,对超出名额不发戒牒。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印发戒牒,中国佛教协会不予承认,并通报各省佛教协会及各大寺院,宣布无效,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不符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寺院,没有资格传授三坛大戒;凡不符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僧尼,没有资格担任传戒十师;凡不符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人员,没有资格求授三坛大戒。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佛教协会
2000年9月15日
年龄不同,比丘和沙弥以“二十岁”为年龄分界线,年龄超过二十称为比丘,二十以下称为沙弥。只受过十戒而没有受过具足戒为沙弥,受过具足戒为比丘。满足受过具足戒条件的女性出家人,被称为比丘尼。
年龄不同,比丘和沙弥以?二十岁?为年龄分界线,年龄超过二十称为比丘,二十以下称为沙弥。只受过十戒而没有受过具足戒为沙弥,受过具足戒为比丘。满足受过具足戒条件的女性出家人,被称为比丘尼。
比丘尼,佛教中对于年满二十岁且受过具足戒的出家女性的称呼。而第一个比丘尼是释迦牟尼的姨母摩诃波阇波提(大爱道),她的出家经历也和释迦牟尼回国讲法有关。
沙弥,在佛教僧指已受十戒,未受具足戒,年龄在七岁以上,未满二十岁时出家的男子,同时把满足以上条件的女子叫做沙弥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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