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的始末
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宣战是一个国家正式通知另一个国家它们之间的和平关系终止,进入战争状态。宣战通常是用宣战书或最后通牒表示的。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是通过缔结和约或战胜国单方面或同战败国联合发表声明宣布战争状态结束而实现的,因此,单纯的敌对行动的终止并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的结束。不存在法律状态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有些称之为武装冲突状态或战斗状态。它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没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它是随着敌对行动的结束而结束的。 战俘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人员。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对落入敌手后具有战俘地位的人员和战俘的待遇作了详细的规定。给予战俘人道待遇和保护的根据是:按照战争法,合法交战人员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交战国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参加战斗。交战国拘捕和扣留被俘人员,不是因为他们个人作了违法行为(如果有破坏战争法的罪行,则失去战俘地位),而是为了防止他们再次参加作战。因此,对他们不应加以惩罚、虐待、更不应加以杀害。相反,应给予适当的待遇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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