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都有哪些部门?
学校都有什么部门
学校部门的设立,是完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学校的等级来决定的,举个简单的例子说,就是小学和高中他们的部门设立就有很大的不同之处,所以我们要说学校的部门设立有什么那就从大型的高等院校说起
学校有哪些部门
学校部门分为六大部分:治理机构、学部与院系、研究机构、职能部门、挂靠单位、群团组织。具体包括:
1、治理机构: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2、学部与院系:理学部、信息与工程科学部、人文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经济与管理学部、医学部、跨学科类;
3、研究机构:实体研究机构、科学研究基地、虚体研究机构;
4、职能部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内部控制管理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教务部、科学研究部、先进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部、研究生院、继续教育部、人事部、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际合作部、国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扶贫工作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总务部、房地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审计室、科技开发部、产业技术研究院、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科建设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离退休工作部、创新创业学院;
5、挂靠单位:督查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标识管理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校园卡管理与结算中心、党校办公室、融媒体中心、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青年研究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教务长办公室;
6、群团组织:工会、团委、机关党委
高校归当地教育局管吗
教育部直属大学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管理的一批高等学校,是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
创建背景:
二十世纪末,经过高校管理体制的调整,中国的高等学校形成了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除少数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高校以及行业特殊性强的高校继续由国务院委托教育部和其他少数部门管理外,多数高校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为主。
教育部直属高校:
截至2015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共有75所,类型各异,是中央部属高校的主要组成部分。
北京: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中央戏剧学院、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天津: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辽宁:东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
吉林: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东北林业大学、
上海: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
江苏: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河海大学、中国药科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徐州)、江南大学
浙江:浙江大学
安徽:合肥工业大学
福建:厦门大学
山东: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湖北: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湖南:中南大学、湖南大学
广东: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
重庆:重庆大学、西南大学
四川: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陕西: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长安大学
甘肃:兰州大学
不同的大学归不同部门管理。比如大部分985、211高校都是归教育部直接管理的,而省、市重点大学,私立大学等其他学校大多归省教育厅或者教育局管理;市属高校和省属高校一般都由由地方上管理,投资建设主要也由地方出资建设,只是不是教育部直属管理建设的。
教育局的管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的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全市的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幼儿教育等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与领导全市的教育科研活动,检查督导中小学课程计划的执行,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管理全市的教师队伍,包括师资配置、考核聘任、培训培养、职称评定、劳资福利等工作。
教育局和教育部的区别:行政等级不同,教育局是地方教育部门,教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辖范围不同教育局一般管辖范围是市级或县级的教育工作,教育部负责全国的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